今天一早上班 我們廠長就說我跟另一名同事職務對調,問題是我是倉管,同事是品保 我對品保的工作並不熟悉,且當初進公司也沒提到會職務對調,這樣有無違反勞基法呢?我們是否有權力拒絕廠長的職務安排?
如果你在加入該公司時有簽署勞動契約,就要看勞動契約是否寫得相當清楚你只能擔任倉管位置,而不得調動職位,如果有的話,你可以行使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一項第六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行使這一條時,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但是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總之,先去看一下你的勞動契約,要不然廠長叫你去掃廁所倒垃圾站大門都可以。但是一旦真的叫你去掃廁所倒垃圾站大門,你可以行使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一項第二款"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但是這就要到勞委會去申訴了。
ya教授 wrote:
今天一早上班 我們廠...(恕刪)
先口頭協調
不行就乖乖去吧
強硬拒絕會讓你更難過
以前的老闆要我回去上班的
我都直接要合約
薪水
福利
工作內容
工作目標
工作環境
工作規則限制等等
都要白紙黑字說清楚
http://www.cla.gov.tw/cgi-bin/Message/MM_msg_control?mode=viewnews&ts=4934e717:7ae5&theme=/rela/.theme/m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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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款規定,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故其變更亦應由雙方自行協議定之。如雇主確有調動勞工工作之必要者,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1.基於企業經營所必要;
2.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3.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4.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5.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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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 你的部份可以針對第四點去看
如果你無法勝任品保 而公司也沒有對你做適當的教育訓練
那麼 你可以拒絕調動
如果公司堅持要調動你
你是可以自請離職 並要求資遣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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