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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卻走不了;硬走會被提告.…


小弟從去年十月中開始從事保全工作,因為一開始就沒有打算做很久,前陣子剛好又找到了一份自己很喜歡的工作,所以打算做到過年前離職!一月中左右就開始跟公司提了,可是公司已過年前這段時間找不到人為由要我再做一陣子。沒辦法!我只好繼續撐著…

幾天後大概一月二十幾號左右吧,我看到公司送來下個月班表上已經沒有我的名字,同事也跟我說公司找到人了!於是我在1/27去公司填離職單,公司也答應讓我做到一月底!然後我馬上跟上次面試的公司聯絡年後可以上班,並且約定2/10報到!(因為一開始面試的時候我說我不確定幾時可以報到…)

正當我興高采烈的認為快要可以脫下這一身保全制服的時候!意外發生了!!!保全公司跟我說要接我位子的人又臨時不做了!並已離職要以填寫離職單上面的日期 (1/27) 再過十五天才會生效為由要我”””最少”””做到 2/10!簡單來說就是離職單寫好以後,最少還要給他們十五天的時間找到人來補我的缺;說這是公司”規定”!

當下我懵了,真的懵了…我說十號我要去新公司報到,所以沒辦法,我月底做完就要走!他叫我去跟新公司喬,還說過年期間真的找不到人,要我幫幫忙!並答應我年後只要馬上補到人就讓我走,不一定會拖到十號,我回如果你們一直補不到人呢?他說他會盡快,而且保證最慢三月初一定讓我走…我說等到三月初新的工作早就沒囉…我等你,那,誰等我???

這輩子第一次遇到這種事,想走卻走不了…於是我就想說那好吧!既然公司不讓我走,我就逼住戶趕我走吧…!因為我上夜班,之後上班我就開始睡覺,而且是躺在沙發上睡!巡邏也不去了,上班整天不是睡覺就是玩平板!很快我就被住戶投訴了,結果還是一樣…讓我繼續做!沒有人…後來我想了一個更絕的辦法---曠班!放空哨!

結果公司更絕---公司給我的答案是如果我在繼續擺爛傷害公司的形象,導致最後公司這個據點被社區撤換掉的話,(最近有這個風聲,但也不完全是因為我最近擺爛的關係,早班也要負一半的責任…)要對我提告,跟法院申請賠償!唉唉唉………之前還真的有人被這家保全公司告過,這個我有聽說…現在搞得我也不知道該怎麼辦了…如果公司要告我,這個理由成立嗎?我有翻過保全業法,也沒有看到有類似的相關規定???

最後我想說的是,保全這行業真的不是人待的,至少對我來說是的!錢少休假少時間又長…月休六天一天十二小時兩萬八千五,夜班沒津貼,沒年終,除夕初一一天各五百的紅包我到現在也沒看到…!重點是這個社區是有錢人的社區(竹北鼎王這條街…),龜毛的要死,主委的家就在警衛室斜對面,讓我總是有一種被監視的感覺…壓力大到快要得精神分裂了………我到底該怎麼辦呢???
2014-02-05 1:14 發佈
你要走就走,公司找不到人頂替是公司的事,不是你的事。你十月中開始上班,1/27遞離職單,預告期間再算十天,2/6你就可以走了。在那之後公司無法強迫你留下來。

勞基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基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第11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雇主不得與勞工約定較勞基法預告期間為長的預告期間,例如勞工年資為3個月以上1年未滿,若欲自請離職,依照勞基法規定之預告期間為10日前,但雇主卻以契約要求勞工須30日前預告。雇主如有違反較勞基法規定為低的勞動條件,該部分約定無效,無效部分,應以勞基法之規定取代,亦即勞工只需遵守法定預告期間即可(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2月19日台88勞資二字第006099號函釋參照)。

http://www.104.com.tw/media/career_content.cfm?id=449

tryit19870209 wrote:
小弟從去年十月中開始...(恕刪)


這事情沒有一定的

看你怎麼喬

「人善被人欺,馬善被人騎」

我是你的話,我會做到2/9號(或8號)

前途是自己的

要告要賠要怎樣都可以

你又不一定會輸

「建議你先拿個錄音器材去套話,套出「之前已經喬好離職的來龍去脈」』

法律之上為呈堂證供

再者:

人情留一線,日後好相見

「我肯做到2/9已經是做人情了;人情到位了,公司如果還想玩,大家可以走著看」

如果主管不帶腦的話,那就沒必要留什麼情面了

「突然想到一句話:『人要比車兇』哈哈!」
前半段你對,後半段你就錯的很離譜
你跟公司的糾紛怎麼可以惩罰住戶
公司本來告不了你,你製造機會讓他告你,怪誰?
我做過保全,放空哨是很嚴重的事,如果住戶或大樓有任何財產上的損失,你是脫不了關係的,保全公司請不到新人可以先從別的點調人過來代班,不可能沒人,甚至主管以上的都要跳下來,你月底要走就走,態度強硬一點,公司是拿你沒則的,也告不了你,公司規定離職要15天提出,但你無法等,公司頂多扣你的薪水,你無法領到全薪而已,保全好不好幹要看點,顧有錢人的房子真的要看人的臉色,我當時顧的點全都是醫院院長,大學校長,不然就是某集團董座,帕個車就1000元小費,但這種高級豪宅服務品質就是高水準的,開大門按電梯都要面面俱到,跟做公關沒什麼兩樣,如果遇到比較摳門的點,連保全都要當水電工來用

tryit19870209 wrote:
小弟從去年十月中開始從事保全工作,因為一開始就沒有打算做很久,前陣子剛好又找到了一份自己很喜歡的工作,所以打算做到過年前離職!一月中左右就開始跟公司提了,可是公司已過年前這段時間找不到人為由要我再做一陣子。沒辦法!我只好繼續撐著…

幾天後大概一月二十幾號左右吧,我看到公司送來下個月班表上已經沒有我的名字,同事也跟我說公司找到人了!於是我在1/27去公司填離職單,公司也答應讓我做到一月底!然後我馬上跟上次面試的公司聯絡年後可以上班,並且約定2/10報到!(因為一開始面試的時候我說我不確定幾時可以報到…)

正當我興高采烈的認為快要可以脫下這一身保全制服的時候!意外發生了!!!保全公司跟我說要接我位子的人又臨時不做了!並已離職要以填寫離職單上面的日期 (1/27) 再過十五天才會生效為由要我”””最少”””做到 2/10!簡單來說就是離職單寫好以後,最少還要給他們十五天的時間找到人來補我的缺;說這是公司”規定”!

當下我懵了,真的懵了…我說十號我要去新公司報到,所以沒辦法,我月底做完就要走!他叫我去跟新公司喬,還說過年期間真的找不到人,要我幫幫忙!並答應我年後只要馬上補到人就讓我走,不一定會拖到十號,我回如果你們一直補不到人呢?他說他會盡快,而且保證最慢三月初一定讓我走…我說等到三月初新的工作早就沒囉…我等你,那,誰等我???

這輩子第一次遇到這種事,想走卻走不了…於是我就想說那好吧!既然公司不讓我走,我就逼住戶趕我走吧…!因為我上夜班,之後上班我就開始睡覺,而且是躺在沙發上睡!巡邏也不去了,上班整天不是睡覺就是玩平板!很快我就被住戶投訴了,結果還是一樣…讓我繼續做!沒有人…後來我想了一個更絕的辦法---曠班!放空哨!

結果公司更絕---公司給我的答案是如果我在繼續擺爛傷害公司的形象,導致最後公司這個據點被社區撤換掉的話,(最近有這個風聲,但也不完全是因為我最近擺爛的關係,早班也要負一半的責任…)要對我提告,跟法院申請賠償!唉唉唉………之前還真的有人被這家保全公司告過,這個我有聽說…現在搞得我也不知道該怎麼辦了…如果公司要告我,這個理由成立嗎?我有翻過保全業法,也沒有看到有類似的相關規定???



你又還沒滿半年
公司找不到人可以做
那是他家的事
你管他去死

不用擺爛

時間到就走就對了
請想想拍照的目的是什麼?
請詳閱勞基法吧先生

你未滿一年

提前兩星期提出就可以離職

找不到人他根本無法留你

請看清楚法條規定

完全照規定走

你就不會出事

對方完全拿你沒辦法

另外請每個動作都要留證據下來

翻臉的時候可以直接申訴他

另外公司規定與勞基法有牴觸之處

一概無效 都是它們自己寫爽的

就算你當初有簽名也沒關係 一樣無效

他不管拿什麼給你簽都沒用

就算要扣留你的薪水也不用怕

有明文規定不可因為不符規定就扣留薪水

必須要先給完薪水 再依據公司損失提出具體事項要求賠償

所以他不讓你走 又扣你錢的話 就會留下一堆證據

但是以上前提是你不可以犯任何錯

不可無故曠職 讓他留下把柄

你就照常上班打卡 這些都是你的證據
老實說用擺爛 放空警衛室是很危險的 到時住戶有什麼財物損失 吃虧的是自己 以前就有一位保全待在車道警衛室 結果裡面有一台車子不見 想也知道該車子主人會有什麼動作 就是告當班的保全 得不償失

tryit19870209 wrote:
小弟從去年十月中開始...(恕刪)

要告就給他告= =
反正你最後也只是被扣點薪水賠償住戶意思一下而已
公司真要玩?
死的只會是他們
君問歸期未有期.巴山夜雨漲秋池.何當共剪西窗燭.卻話巴山夜雨時!

tryit19870209 wrote:
小弟從去年十月中開始...(恕刪)

這還不簡單
打電話去勞工局請他們來協調就好
或是看他要放你走還是要上蘋果頭條
免責聲明:我是開玩笑的,別認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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