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公司因為比較小
所以基本上各個職位的人大約都只有兩個人可以互相替代或輔助彼此的工作
但我的位置就更特別了!
因為除了我自己以外
就沒有其他人能夠頂替我的工作了!
我目前在公司任職三年多
主要負責的是繪圖,設計,出廠產品管理(趕工廠生產交期之類...)還有一些比較零碎的事務
剛開始進入公司的時候
老闆跟我說公司是以工程為導向的
要我好好努力 公司一定不會虧待你
沒錯!剛開始那一年半確實是如此
感覺得到老闆對我的重視
加上老闆僅虛長我幾歲,感覺十分投緣
雖然繪圖是我原本就會的技能
但是跟這個行業相關的軟體,幾乎都是我自己利用零碎時間努力學習來的!
雖然不是非常專精,但是在公司沒有其他人會,所以也沒有人可以請教,仿間教學課程動輒一兩萬,只能上網找找相關資訊自學到在所需的範圍還能夠運用自如的我
我想...也不能算是個不用心上進的員工吧?
然而就在一年多前新進的外貿人員進來以後
一切就變了樣了!
早在這位新同事加入以前,老闆變頻頻對我說:[這個女生是我面試過的人以來分數最高的!!]
雖然不知道他們面試的過程如何?
但是我想應該會來一個能夠給公司甚大幫助的同事才是
但是卻在她來上班的第一天!
我就明顯的感覺到了老闆態度上的不同!
在這位同事加入的第一天
因為有一些比較複雜的問題所以跟老闆有些雞同鴨講的我(我表達的東西老闆會錯意,卻又一直轉不過來),
突然被老闆嗆了一句:[你這樣子很難跟我們配合!!]
請注意,老闆說的不是我,而是"我們"!!
從這天開始便逐漸加深了我跟老闆之間的分歧.
其中有許多過程我就不再贅述.
從公司裡的事情無所不知的輔助者的角色,瞬間我成了被無視的那個人.
或許因為血氣方剛,所以我也多次直接跟老闆談論是不是我哪裡做得不好?
讓他需要這樣無視我,把我做好的事情原原本本的挪給新來的同事並且稱讚她(還不止一次)
一開始,我還認為當到一個老闆願意這樣低聲下氣向員工道歉,我應該覺得知足了才是!
但是每每道歉完的隔天,甚至當天,類似的事情就又再一次的發生了!
期間也不乏老闆認為他做那些事情並沒有那個意思,公司只有我一個人負責這個位置,他這樣對我對他並沒有好處,言語間有一種:[是因為你在忌妒所以擴大解釋我的行為吧!]的那種感覺
但是這樣做又對我有什麼好處呢?
難道把我完成的資料直接從我桌上拿走,整分交給新同事要我重做一份,然後再在我面前稱讚他整理得很快!
類似這種事情真的是我想太多?我在忌妒嗎?
然後在某次的談話當中,我才知道原來公司的政策方向在這位新來的同事加入以後,就突然變成了以"貿易"為導向了!
也是,在這種小公司裡面,方向愛怎麼走都是看老闆的心情而決定的.
在這樣就算努力得到成果了也得被迫拱手讓人,不被看見的的情況下.
這段時間...我想也夠了!
回頭想想,其實老闆的考量也對!
貿易人員栽培起來,搶得到訂單公司賺錢之後,像我這樣非本科系的所謂"工程師",多砸點錢,比我優秀的人才又何嘗沒有呢?
雖然曾經想過應該好好的交接工作以後(因為老闆對工程這塊並不是太關心,所以有許多我經手的產品細節只有我清楚而已),再離開這家曾經滿載我對工作美好憧憬的地方.
但是有時想想又很不甘心,感覺自己就像被騙了一樣!
雖然我也賺到了錢(月薪從2萬6漲到3萬5),但是我的20幾歲又能夠有幾次呢?
這期間也有過其他同事因為不合老闆的心意被老闆約談過後,隔天就不用上班了.
我想,如果我再不走,哪一天也許就輪到我了吧?
當老闆的人可以愛裁掉員工隔天就不用他來,那為什麼當員工的我們就一定要原原本本的交接好工作內容之後離職才算是負責任的表現呢?
這件事情讓我很苦惱,最近.
不曉得其他人如果遇到類似的狀況又會怎麼處理呢?
參照下列法條:
勞動基準法
(勞工是用15條第2項準用16條第1項,簡單說就是照16條第1項規定做就對了。)
第十五條(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dandelionan wrote:
我們的公司因為比較小...(恕刪)
這樣說吧
把你該交接的文件、資料都備齊了等來人交接
如果公司擺爛不派人來交接的話(我前前公司就是如此)
時間到了,你還是可以正大光明的走人
畢竟不是你不交接,而是公司不肯找人接
如果公司一直擺爛下去
你是不是永遠不要離職了?
台灣人,貪財怕死要面子;凡事都要爭面子,說到會死人,面子可以不要,聽到有錢賺,命都可以不要...
Rhuarc wrote:
沒那回事,依照勞基法...(恕刪)
可是很多公司在報到入職時, 會讓新人簽幾份合約,
我有見過上面寫著--->本人同意於離職前,妥善交接所有工作內容以及事項,並使被交接人能獨立承擔業務後,始能離職...如五年內,因交接不確實或其他因素導致被交接人無法承擔業務,或產生任何疏失,則本人同意不限次數,不限時間,無償返回某某某公司重新交接並訓練直至被交接人可獨立承單業務,同時某某某公司不需支付任何薪資或津貼給予本人,亦不需負責本人之勞退,勞健保等...如本人於離職後,被交接人無法獨立承單業務,造成損失,且本人不願無償返回某某某公司進行補償訓練, 某某某公司得向本人求償損失金額與懲罰性罰款...懲罰性罰款計算方式如下.........
最後要本人簽名蓋章,黏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後面計算公式我就忘了, 但如果你原本月薪是3萬,待了2年....我記得罰款計算下來接近17萬....
差不多就是30000x14x2x0.2.....
就我知道那間公司的員工離職前都需要花1~2個月交接, 大家就怕這份合約...
不知道這樣的合約是否合法, 如果合法, 那根本就是可以用來當競業條款來使用, 隨時都可以惡搞離職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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