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到一個假設性問題想請教各位~假如今天某甲想跳槽,已談好12/1到新公司報到,由於勞基法有規定離職交接期限一個月,而某甲希望收入方面能無縫接軌,因此就剛好11/1向公司提出離職,並表明希望做到11月最後一天(剛好一個月)~我的問題是,公司若要求某甲在11月中就離開公司,某甲可以堅持做到11月底嗎??我的想法是,在正式離職前某甲都還未簽自願離職同意書,所以若公司硬性要求他11月中就離開,就算是非自願離職~~這樣對嗎??
正常來說是這樣沒錯不過好像要辦理資遣通報的樣子我不知道時間要多久若真的舊公司硬要你做到11月中那看可不可以跟新公司商量提前報到以防止到時新公司反悔不用你~~而你舊公司又變成自願離職~你沒有資遣費及失業補助可領
loveshou wrote:想到一個假設性問題想...(恕刪) 何必搞得這麼複雜,留一線好相見。你還沒有提離職的經驗吧。公司要你早點離職,你還不趕快收一收走人。頂多多付一期國民年金而已。都跳槽了。交接完了,老闆也不希望你每天在公司裡面閒晃,誰知道你會不會趁機惡搞。散布謠言,一堆人巴不得提離職當天就用紙箱包一包走人。還可以多個放假的空檔時間。
手頭很緊嗎?為何堅持一定要無縫接軌?勞基法上是說的很清楚,四、勞工預告離職但雇主卻要求勞工提前離開,勞工可以主張預告期間未屆滿前的工資嗎?勞工預告離職,預告期間屆滿前尚不發生終止勞動契約的效力。但若雇主主動通知勞工於預告期間內提前離開,應認定是雇主拒絕受領勞工於預告期間的勞務給付,雇主仍應給付工資予該名勞工。勞雇雙方的勞動契約則應於預告期間屆滿時,始發生終止的效力。此際,雇主始得為離職勞工辦理勞健保退保及勞工退休金停止提繳等申報手續。公司要求11月中即可,法條上是應付你到11月份完整薪資,可能你的空缺公司已找到人手應徵錄取,也把工作上的事情交接完全了,新人公司覺得已可以完全接手,你為何不放個自己半個月假?休息一下,到新公司又有活力了一:如你所說:可以堅持做到11月底嗎??你覺得這樣日子好過嗎?二:公司若不付11月整月薪資的話,你可以向勞工局申訴,但後續就是要請你跟公司代表上勞工局開協調會,你願意在新公司剛上班時就請假去開協調會嗎?新公司若知道請假的原因是跟舊公司有糾紛,新公司做何感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