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間派遣公司北中南都有設點
台北總公司在光復南路
她們感覺是一間滿有規模的人力仲介公司
簽約的時候看內容好像是境外公司
(實際簽約公司名子跟這間派遣公司的名子不一樣)
可是光是今年的生日禮金500元
到現在還沒有一個人拿到(我們這個單位的派遣工)
一些加班或額外的加給
像是特殊節日上班的雙薪
不是都沒有就是妳沒提就不會主動給
(計時制沒所謂的加班費,一律以時薪乘一計算)
甚至連颱風天上班都比照一般上班(就是時薪乘一)
而且她們負責我們這個單位的人
一年內大概可以換5、6個
每次都用這個理由來解釋很多問題
這樣沒有違反勞基法嗎??
如果這間公司以當初簽約時就是有說明
是自己要簽約的
這樣還可以提抗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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