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妹妹之前在一家設計公司上班,時常加班且很難請假,所以在離職前累積了非常多的補休。
他在6/7提離職的,離職日期是6/28號。六月初的時候還有82小時,6/7請5小時、6/14請小時、6/21請3小時,6/27和6/28請兩天再,扣掉最後幾天遲到的時數,最後最少至少還有35個時數以上。
之前五月底想請三天以上的假主管就說可能會有點困難,因為離職前要一口氣請七天,我妹感覺公司不太可能准許的(之前請三天以上都不太可能了),所以想說不知道有沒有可能換錢。
今天用SKYPE詢問人資得到的回應是
"公司規定 五、加班時數未完成補休之時數,將於當年併入績效獎金考核之項目,全年總時數的計算,均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次年度將重新計算不得累計。
若需補休應於離職前提出申請,三天以上一樣直接呈核總經理,補休時數並不會轉呈現金"
請教各位前輩
雖然整件事情看起來似乎是他自行放棄補休的,有沒有可能可以爭取回來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