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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關於資遣費還有預告薪資的問題

我是從事服飾業的工作

在北市西門的門市上班

最近從另一間門市同事口中偷偷得知

總公司打算收掉北市敦化的門市

且最近已經找到願意接替店面的業者

本月16號就會正式將店面渡讓給對方

到時會將敦化人員調到西門上單人櫃( 因為敦化員工本身就是單人櫃 )

直接資遣我跟目前的配班 ( 推測應該是為了省錢 所以要把我們兩個同時資遣 )

但這些事情公司內部全然沒告知在西門的我們兩人

另外

我們公司給付的薪資

底薪才15500

全勤另外加2000

然後每個月的底加全勤還有抽成 一人大概也才實領22000左右 有時甚至會更少

這點應該就違法勞基法了

那屆時公司要是在當天才突然告知要我們離職的話

是否可要求公司提供預告薪資 跟 資遣費 還有非自願離職單呢?

ps 資遣費的算法是滿一年的話 是底薪0.5個月

那我們底薪基本上就已經不合法了 這點不知道是否能夠申訴呢?

因為怕公司會耍賴 所以想上來請問各位的意見

希望大家可以給我一些正確的概念跟方向

讓我跟同事不會吃虧被凹

謝謝
2013-06-05 19:22 發佈
不知YOYO大在這家公司服務幾年了,依法需有告知,否則會有預告工資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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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勞工,應依勞工工作年資,應於一定期間預告勞工(勞基法第十六條): 

1.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2.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3.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若未依前開規定期間預告勞工便終止契約者,雇主應給付勞工預告期間的工資,即預告工資。 

yona1965 wrote:
不知YOYO大在這家...(恕刪)

快兩年了

但公司好像都沒打算告知

之前另外一間門市也是突然被告知撤點 資遣

所以我想要把這相關的事情問明白

這樣才不會突然被資遣又被公司凹

畢竟現在工作也不好找 公司暗自來這樣

真的很差勁
依法須20天前告知,例如6月10日告知你將於16日資遣,依法須補齊到6月30日的工資,其產生的工資就是預告工資

yona1965 wrote:
依法須20天前告知,...(恕刪)

好的

謝謝您的說明

這下我知道到時該如何應對了

感激~

最理想的狀態是公司一切照勞基法來走

才不會衍生出其他瑣碎的事項~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 
1.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
2.最高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
3.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

注意...是平均工資!!!

平均工資是指資遣前6個月薪資總額除以6為平均工資,包含底薪、經常性獎金、津貼、職務加給,但不包含如三節獎金、年終獎金、比賽獎金之非經常性獎金。

yona1965 wrote: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恕刪)

好的 那我更了解了

等等先來是算看看比較妥當~~

謝謝您的提醒~

不過我們基本上也沒有什麼額外獎金拉~

哈哈
工作滿一年了,應該有特休吧,
特休是有薪假,未休完之部分依法公司需給付薪資。

還有勞工於接到資遣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可於預告期間請假謀職。
謀職假每星期最多可請二日,雇主工資應照給付予勞工。

所以YOYO大在收到告知後,每星期可以請兩天的謀職假,公司是要付薪資的,

一切就按勞基法走,我們只要我們該得的,

不按勞基法....那就到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了
很多公司要資遣不會先跟你說,因為怕你亂搞

不過資遣沒關係
預告的錢和資遣費有照給就好
記得拿非自願離職書

可以去申請失業補助
雖然只有勞保投保薪資六成,但不無小補

yona1965 wrote:
工作滿一年了,應該有...(恕刪)

特休是指年假之類的嗎?

有是有

但我們公司是滿一年 就一天年假 以此類推……

目前為止我也只有一天的年假可放~

所以基本上這塊公司應該可以省下了~~

就像大家說的依樣

要是公司不按勞基法走 那就到勞工局來申訴了~~

希望別走到這步才好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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