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得有工作願意任用(行政職),薪資約30K也尚可接受,
就勉強接受了!
到職後主管卻要求簽約3年,
但卻沒有任何加薪或簽約金…
只是口頭上說…未來薪資40K50K以上都是有可能的~
為了糊口飯吃,也就簽了。
其實也不太寄望真能如主管金口所說的40~50K,
現在即將邁入第三年,
到目前為止,也只有加薪2K

公司中的人和問題嚴重~
漸漸對公司失去了熱忱和信心。
有點想求去的念頭,
但想起當初簽的三年「不平等條約」,
心有餘悸,是否一離職就得照契約內容賠償

是否各位先進能給予一些相關經驗交流呢?
工作契約內容節錄如下:
「本人願接受公司培訓...需繼續服務於公司三年,
保證服務期間若因個人因素辭職或因受公司解僱離職,
本人將負責賠償公司一切培訓相關費用(包括差旅費用)、
賠償其他所造成之一切損失、未達服務年限之薪資。」
(說白了,就是公司依法需要設置一個這樣的職務,
該職務依政府規定每年有最低進修時數,
每年外出受訓的學費不到1萬元。)
最讓我不解的是,需要賠償「未達服務年限的薪資」?!
不知大家是否有過與公司簽約的經驗?
這種沒天良的契約真的會有法律效力嗎?





...頂多只能按比例要求你返還部分受訓的金額而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