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最近因為小公司的股東鬥爭,就這樣被資遣掉了,目前辦理領失業给付,跟持續找工作中.
問題是就服站算公家單位,不然她憑什麼可以辦理跟協助勞工請領失業给付,還有資格認定.
況且還要硬逼失業員工一定要去找工作,然後才可請領失業给付.
問題來了,我老婆在看登陸的廠家提供的工作,很多都擺明月休4天,還基本薪資伙食費再外扣.
這是什麼鬼?不在84工時內?不是隔週休?還要基本工資?
這擺明是違反勞基法,這種職缺也要讓他登?這種公司不用去查?
到時候不是擺明又要變成勞資糾紛,然後員工又變成弱勢跟被壓榨?
我們的工時真的要硬起來縮減到只有一種制度,不然被那些人自行擴大解釋
真的是欲哭無淚.
只能說可憐的台灣勞工們,大家加油啦!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