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我任職的公司有個同事要離職了
可是公司在我們新人進來的時候
好像有張合約書 部分內容大概是
如果領完年終半年內離職 要繳回1/2年終
例如99年年終於100年1月領完 2月要離職 就得繳回1/2
如果領完年終半年後離職 則沒有今年年終(好像各大公司都這樣?)
可是我朋友的例子
是還沒繳回年終 在領2月薪水的時候就被從薪水扣回年終了
結果我跑去問我老爸
我老爸說:你朋友又沒有曠職 沒有重大過失 為什麼薪水要少領?
年終要扣是年終的事情 怎麼可以未先告知就從薪水內扣除
希望有這方面常識的大大們可以幫我解惑嗎?
我一直覺的這公司的處理方式有問題...給了錢還要要回去 感覺就不太對
1.今年離職扣去年年終 而且年終已領卻要繳回1/2 這樣對嗎?
2.未在告知的情況下從次月薪水扣回年終1/2 這樣也是對的嗎?
3.年終好像沒有法律規範 表示說公司可以不發 但是發了可以要回?
但是我們部門所有人都有領年終 年終可以規定不發或少發給特定人的嗎?
                                    
            z0z0z000 wrote:
小弟我任職的公司有個...(恕刪)
你們之前進來的那年
是否有領過全薪的年終?(非照年資比例)
如果說男人流著騙子的血液...
女人就有著演員的天份...............
            casper31912345 wrote:
你們之前進來的那年
是否有領過全薪的年終?(非照年資比例)
沒有 第一年幾乎非正職 沒有年終
就算有正職 例如10月開始轉正職 表示3個月是正職
年終就會領3/12=1/4年終
天天白日夢 wrote:
年終是去年的
直接去申訴
不過地方「資」工局大部分都不站在勞方
最後還是得走法院
可以跳過「資」工局這個申訴點嗎?

海斯勒 wrote:
勞動者的悲哀 沒錢無法做老闆
所以該死
是啊 要離職就要千方百計把錢挖回來
考績也扣著不給(至少扣1年了 看來是要等那些離職員工都走了才給)
年終給了也要挖回去 這就是替人賣命的命啊...
現在問題在於
為什麼要扣年終?(雖然簽約時有提到 可是這樣不算違法嗎?)
為什麼沒告知就從薪水扣?(薪水除了曠職請假遲到早退以及犯重大過失等等才能扣吧?)
還聽說不歸還1/2年終 就無法領取離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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