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法沒有[鑑賞期]這種東西,而是[猶豫期],立法目的是讓未看到實品的郵購、訪問買賣,因未有足夠時間檢視商品而衝動購物的[後悔期]
實體商店的[猶豫期]在於在貨架檢視商品到 拿到櫃台結帳帳這段時間,你可以每天去看但不買[猶豫期]無限長,而郵購、訪問買賣的[猶豫期]在收受商品後起計7天內,可以後悔向商家提出終止買賣契約,絕非[試用期],若商品有瑕疵,則是民法的瑕疵擔保責任。所以收受商品,拆封使用買賣契約就已經成立,商家有權拒絕退貨,即使接收退貨,商家也有權要求因商品價值減損或重新包裝以及其他的衍伸費用。
如果能證明產品是有問題的,就依民法請求商家更換或退貨。
我不是在日本、就是在前往日本的路上,我是日本旅遊中毒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