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Sa wrote:
開放水域的定義只限定海水浴場嗎???
因為我一直以為包括瀑布,深潭,河水,島礁,珊瑚礁海域。...(恕刪)
如樓主字面所提,簡單來說游泳池以外大概都是…
除非像台東活水湖、日月潭,這種算大型封閉水域。
除非辦活動(台東活水湖視情況開放),否則一律立牌禁止下水。
也如樓主貼文,這些禁止全無罰則(海及特定場所除外)。
不理告示就下去也是所在多有。
偏偏很慘的是出事後,家屬就是告主管單位,下場就是到處都是沒效力的告示牌。
要等死了人,政府才願意去加強相關措施。
立了牌沒人理,立法院又不願得罪民眾設立罰則。
因為罰則設下去,一堆靠水域吃飯的人統統要失業。
就像墾丁水上活動一樣,幾乎都是不合規定的。
但規定卻沒有被執行,業者為了賺錢更不會向遊客傳達、宣導危險性。
反正別人的孩子死不完,每每都覺得自己不會是倒楣的那個。
不立牌出事,要主管單位生錢出來賠。
要馬兒好又要馬兒不吃草。
好言相勸無用,那就只能惡言相向。
扯點題外話。
就像殺人罪最重可處死刑。
但殺人這件事卻不會因為依法死刑而消失。
立警告牌也是。
告誡別人別下水,總比「注意安全」這種不負責任的廢言、幹話有用。
就像前面回覆寫過的,大人能夠自主負責。
但小孩不行。
即便大人能夠自主負責,講句不客氣的話。
死人能夠負什麼責?
難過的還是家屬。
玩溪潭河,冒生命危險是個人選擇。
也是個人自由。
但拜託…
意外發生時,最倒楣的是救難人員要冒生命危險去救去撈。
救難人員也是有一家老小要養,不要以為自己的決定不會連累到別人陪葬。
最王八蛋的是這種救難工作薪水低,工時長。
其中還有不少是「無償」的義工,卻得扛起與報酬不相符的責任。
無人看管的水域,真的不要輕易下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