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龔邦華)】
曹錦輝上大聯盟後,正反評論紛紛出籠。甚至出現大聯盟不尊重台灣司法的言論。
這可是一頂大帽子。大聯盟沒有不尊重台灣司法,因曹錦輝根本沒有被起訴。美國沒有尊重的,是台灣檢察官不起訴書中認定小曹意圖放水,以及社會普遍的道德審判。
美國司法制度與台灣不同,如果檢察官因罪證不足而決定不起訴一個人,他不用、也不能寫「不起訴書」。因為所寫的內容如果有任何偏見或失實,對方無法經過司法程序辯駁,那麼就會選擇提告。
很多人不了解,不起訴書不是「判決書」。是檢察官就不起訴的理由所寫的一份報告。曹錦輝就是在這份報告中被認定答應放水。但是大聯盟並沒有採納這個解讀。
美國是講究司法的國家,知道檢察官與被告的辯護律師是在相反的立場。所以不能依檢察官單方的認定做為依據。
這讓我想起了陳峰民。在台灣的假球案中,自認清白堅持不願認罪的陳峰民還是被起訴了,但最後獲判無罪。證明檢察官的起訴書有不實之處。所以起訴書也好、不起訴書也好,都不是代表真相,其中有的有發生,有的沒發生,所以要經過法庭審理。
台灣中華職棒採取高道德標準永不錄用曹錦輝,可以理解,畢竟他與組頭過從甚密且接受性招待,這些都是事實。但是陳峰民犯了什麼錯呢,為什麼證明他清白之後,還是遭中職永不錄用?若是在美國,這種情形球員是可以依法提告的。
小曹有沒有答應打假球,我不知道,我沒有看過所有相關證據,所以只能說不知道。他或許有,或許沒有。
但是,我確實知道一件事,只看檢察官的報告不管是起訴書或是不起訴書就要將人定罪,是對司法制度的一種無知。
所以,陳峰民真倒楣。他沒有和組頭過從甚密或接受招待,他對自己的清白有信心,決定把官司打到底。結果他贏了。但是所謂高道德標準是,只要是被起訴就永不錄用。
這是什麼意思呢?就是台灣缺乏司法概念,不講究司法正義。
檢察官只要起訴一個人,不用經過司法檢驗,就代表那個人道德有問題。這說得過去嗎?
所以,在指控大聯盟不尊重台灣司法前,是不是該問一下台灣自己有沒有尊重台灣的司法?
引用自:https://tw.news.yahoo.com/%E5%8F%B0%E7%BE%8E%E8%AB%96%E6%B3%95-%E5%BE%9E%E6%9B%B9%E9%8C%A6%E8%BC%9D%E7%9C%8B%E9%99%B3%E5%B3%B0%E6%B0%91-215007325.html
個人覺得帶著情緒解讀,有些時候會遠離真相與法律的精神。
某甲跟朋友約明天去吃飯談要犯案,某甲承諾要去,但隔天某甲因故沒去。
以證據的角度來說,某甲「有去的意圖」
但是以結論來說,某甲沒去是事實。
檢察官調查出來如此的答案,不能依某甲的意圖寫一篇「不起訴書」來昭告世人某甲沒赴約所以某甲「說話不算話」、「某甲很沒品」.....等等。
「說話不算話」是事實,但是這沒犯罪啊~更沒有犯罪事實。
但是因為檢察官這篇「不起訴書」,造成以後全世界的人都認為某甲「說話不算話」
日後找工作、交朋友都沒人願意相信他,這樣某甲的損失,能不能找檢察官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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