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連結在此
The ABL bows to Taiwan’s wishes and suspends controversial Adelaide Bite recruit Chin-Hui Tsao
THE Australian Baseball League has succumbed to pressure from Taiwan and stopped controversial recruit Chin-Hui Tsao from joining the Adelaide Bite.
從主標題跟副標題看來, 澳職是不太情願地取消登錄小曹, 但還是屈從於台灣方面強大的壓力. 昨天阿德雷德對坎培拉最後一戰, 打到八局結束還 3:2領先, 九局上救援投手爆掉狂失 9分, 小曹卻沒有上來救援, 大概就知道登場無望了
Bite的總教練很希望小曹加入, 畢竟球隊今年很有可能爭冠, 目前也和布里斯本 Bandits並列首位. 不過他們更不想破壞和中職的合作關係
總之, 小曹應該沒辦法在澳洲重拾手套了
Alex.c wrote:
只好返台繼續賣牛肉麵,職業選手夢可放生了!
以後若有當三級棒球的教練,記得跟小選手講:千萬別打假球,不然下場就跟教練一樣
幸好沒去成,不然以後組頭可以更有辦法說服球員打假球~反正被台灣的聯盟開除了也沒差,可以到澳洲繼續打~未來跟隨澳洲的球隊來打個跨國聯賽,還能賭更大條的~~
至於當三級棒球教練....拜託不要...難道要讓小球員以為:只要有好身手,打假球也沒啥,頂多抓到了之後再來當三級教練就好~一樣在球界混飯吃~不賺白不賺~不嫖白不嫖~
他要賣牛肉麵,甚至開公司當老闆都好,隨他便~
至於中職影響力有多大....廢話~沒事都可以被你們澳洲的二線捕手抹黑了~誰敢跟你們這種跟組頭過從甚密超麻吉的球員打球....瓜田李下之嫌誰想沾染?真那麼想要曹也可以不理中華職棒呀~大膽簽下所有你想收的球員,頂多不跟中華職棒打國際賽罷了~找不怕沾腥的球隊去比呀~
經紀公司在接觸Adelaide Bite過程就沒有說實話,才會有.....
Injuries have played a part in the early retirement of Tsao, however after a few years out of the game has refuelled the desire to become a professional baseball player again, and we are delighted that a pitcher of Tsao's quality has chosen the Bite as his first step back.
最好是因傷提前退休,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 之前經紀人對媒體說大聯盟調查一年bala bala的鬼話,
MLB沒有球隊能接受球員主動打聽放假球行情和簽賭組頭一起喝酒,並要求性招待的球員. 如果知道曹
完整的涉案故事,還願意用他那又另當別論.
白喝白嫖後沒有依約放水查無對價關係獲不起訴,不代表他無辜.這種人還是遠離職棒圈,免得丟臉
到國外去.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00903/32785627/
"法律上"收了好處但因為還沒有"明確的"執行 , 他之所以無罪的原因在此
Pete Rose 是下注自己的球隊會贏球 , 至今連球評工作都沒得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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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曹錦輝部分:
曹錦輝於97 年底返國後,即到處找尋賺錢及打球之機會,98年初,因兄弟象隊所開出之價碼及保障合約均與曹錦輝所設想的有所出入,故曹錦輝遲遲不願與兄弟象隊簽約,此時經由好友黃俊中之介紹,曹錦輝遂與有能力「綁球」之林秉文(綽號「流氓」,97 年間因涉及米迪亞暴龍隊假球案遭本檢察官起訴)認識,當時林秉文有意至大陸籌組球隊打球,故透過球員經紀人林濬宇找球員簽約,曹錦輝認為赴大陸打球有保障合約6 年,且年薪高出兄弟象隊所開出之條件甚多,故一直在等待赴大陸打球之機會,還與林秉文數度一同至澳門及大陸辦理籌組球隊事宜,期間(約98 年2、3 月間)曹錦輝數度與黃俊中等人邀集林秉文至台北市之各大酒店喝酒玩樂,曹錦輝每次均帶一名或二名酒店小姐出場為性行為,鐘點費、出場費及性交易費用均由林秉文負擔,因黃俊中有介紹林秉文之來歷,並聲稱林秉文可作為打假球之老闆,曹錦輝即主動詢問林秉文若其為他打假球,每場比賽可拿多少謝款,林秉文答稱先發投手每場假球代價為100 萬元或150 萬元,曹錦輝隨即向林秉文表示可否先給他100 萬元,且要求其放水打假球之場次,林秉文必須額外幫其下注200 萬元,讓其自己除了可以拿放水球謝款,亦可贏得下注金,惟林秉文因先前官司仍在法院審理中,故不敢允諾等情,業據證人黃俊中於偵查中證述甚詳,核與證人林秉文證述情節相符,足認曹錦輝於與兄弟象隊簽約(即98 年3 月22 日)前,即已和「綁球」組頭林秉文過從甚密,且因在臺灣打球並無保障且薪資過低,在無法如願赴大陸打高薪棒球之情形下,主動詢問林秉文為其打放水球之代價多寡,並希望林秉文可以在其先發主投放水之場次,幫其下注簽賭200 萬元。
次查,黃俊中於97 年球季結束後即遭La new 熊隊解約,並因嗜賭成性致負債連連,故黃俊中即到處找尋賺錢之門路,先前林秉文似乎已無在98 年球季出資運作打假球之意願,故98年球季開打後,黃俊中再介紹蔡政宜給曹錦輝認識,蔡政宜98年與莊侑霖合力運作兄弟象隊打假球,然其等手中配合打假球之球員欠缺先發投手(原有96 年配合之廖于誠自97年起即不願再配合、97年配合之買嘉瑞98 年變成中繼投手),故蔡政宜即積極拉攏曹錦輝,並詢問曹錦輝是否願意加入打假球之集團,曹錦輝一開始不置可否,蔡政宜及莊侑霖為說服曹錦輝首肯,即不斷邀請曹錦輝上酒店及提供性招待,曹錦輝亦利用此點,不斷至酒店消費及帶小姐出場過夜性交易,費用均請蔡政宜付款(一次約3、4 萬元),直至98年8月8日之前,曹錦輝原本答應要替蔡政宜打放水球,然該時期因莫拉克颱風致取消比賽,後曹錦輝又答應於98年8月22日兄弟象隊對Lanew 熊隊的比賽要打放水球,然於比賽前一天(21日)晚上,曹錦輝用王勁力的專線電話打給莊侑霖,說配合的球員人數不足,最好取消,蔡政宜立即用莊侑霖的專線電話打給王勁力,要王勁力把電話拿給身旁的曹錦輝聽,向曹錦輝說「明天可以不可以幫個忙」,然曹錦輝仍說配合的球員人數不足,所以就沒有答應隔天要放水等情,業經證人蔡政宜於偵查中證述甚詳,核與證人莊侑霖證述情節相符,並經證人王勁力於偵查中到庭結證屬實,足認曹錦輝確實曾答應蔡政宜要打放水球,本來是說好有兩場要打放水球,1 場是因為颱風天取消,另1 場是以配合的球員不足為由而臨時拒絕配合。
另證人莊侑霖於偵查中具結證稱:「蔡政宜到台北找曹錦輝的時候我幾乎都在場,我跟蔡政宜與曹錦輝見面有超過5 次,每次都是在鵝肉店先吃飯,之後1 次是到台北市八德路與敦化北路的酒店,1 次到內湖的「台北戀館」、1次到南港的「星墅汽車旅館」(現名頂級汽車旅館)、1次到松江路的錢櫃KTV 等,有時候到鵝肉店吃完飯就離開了。我、蔡政宜與曹錦輝見面時,都有談及打放水球的事,每次找曹錦輝見面都要花十幾萬元性招待費用,因為連到汽車旅館都是先到酒店再帶小姐到汽車旅館。我、蔡政宜與曹錦輝見面所需花費有時候是蔡政宜付的,有時候是我付的,曹錦輝沒有付過。」等語,足認曹錦輝於98 年確實與組頭蔡政宜、莊侑霖及兄弟象放水球成員王勁力、吳保賢等人均過從甚密,且數度接受蔡政宜、莊侑霖等人之性招待,並曾答應要替蔡政宜打假球,惟尚無積極事證足以證明曹錦輝確實已替蔡政宜打放水球之事實。
又查,曹錦輝與黃俊中、蔡政宜等人雖於以下時間會面,隨後出賽即表現不佳之情形:98年4月26日晚間黃俊中與曹錦輝密集通聯後,隨即與陳昭穎、高俊強自高雄北上入住臺北市建國北路1段52號宣美商務飯店,並開設2間房間,同月27日凌晨0 時許,曹錦輝趕赴該飯店7樓與黃俊中等2人會面。5月2日第49場例行賽,兄弟象隊與統一獅隊在臺南市臺南球場比賽,兄弟象隊由曹錦輝擔任先發投手,曹錦輝主投2.2局中,遭擊出8支安打、4次四壞球,失9分,其中3分為自責分,終場兄弟象隊以4比13落敗;
98年5月12日晚間8時許,蔡政宜與黃俊中搭乘高鐵北上與曹錦輝餐敘會晤,至隔(13)日凌晨4 時許,曹錦輝因不勝酒力,由黃俊中駕車載送曹錦輝回家,蔡、黃兩人另宿臺北某處。5月16日第67場例行賽,兄弟象隊與Lanew 熊隊在高雄縣澄清湖球場比賽,兄弟象隊由曹錦輝擔任先發投手,在主投6局中,遭擊出7支安打、2支全壘打及1次暴投,失分4分,皆為自責分,終場兄弟象隊以2比4落敗;
98年5月21日晚間,蔡政宜與黃俊中再度自高雄北上與曹錦輝相約在臺北市新東街41之8號「阿成鵝肉店」見面餐敘會晤。5月23日第77場例行賽,兄弟象隊與統一獅隊在臺北市天母球場比賽,兄弟象隊由曹錦輝擔任先發投手,在主投1.2 局中,遭擊出4支安打、1支全壘打及1次四壞球,失分4分,皆為自責分。兄弟象隊於第5局結束前雖取得3分,惟第2任中繼投手王勁力於第6局接替上場投球,在未解決任何一名打者前,即遭擊出3 支安打、2次四壞球,失3分,皆為自責分,再度讓統一獅隊拉開分數差距,終場兄弟象隊即以3比7落敗。曹錦輝賽後乃對外宣稱,渠係大腿內側拉傷,導致投球表現失常;
98年7月12日,蔡政宜電聯曹錦輝隔(13)日當面會晤,渠等亦於同月13 日凌晨2 時許在阿成鵝肉店餐敘,同月16 日22時許,兩人再度相約在阿成鵝肉店前碰面,並由曹錦輝駕車帶蔡政宜至他處與兄弟象隊投手吳保賢餐敘。7月18日第138場例行賽,Lanew 熊隊與兄弟象隊在臺北市天母球場比賽,兄弟象隊由曹錦輝擔任先發投手,在主投4.2局中,即遭擊出4支安打、1支全壘打及2次四壞球,失分2分,皆為自責分,接替之中繼投手王勁力主投2局中,遭打出2支安打、1支全壘打,失1分,為自責分,終場兄弟象隊即以1比3落敗;賽後曹錦輝對外宣稱,係因腳部拉傷造成投球表現不佳;
98年8月18日晚間8時許,蔡政宜與柯文彬駕駛2008-WS 號BMWX5 黑色休旅車自高雄北上,當晚11時許抵達阿成鵝肉店,蔡員聯繫曹錦輝至該鵝肉店會面。惟同月19日凌晨0時許,曹錦輝與女友韓佩穎因發生激烈爭吵及肢體衝突,乃電聯蔡政宜表示其不克前往,蔡員遂返回高雄。8月22日第179場例行賽,兄弟象隊與Lanew 熊隊在高雄縣澄清湖球場比賽,兄弟象隊由曹錦輝擔任先發投手,在主投4局中,即遭擊出9支安打及2次四壞球,失分7分,其中6分為自責分,終場兄弟象隊即以4比12落敗;職是之故,98年上半季比賽,曹錦輝除第二次出賽5月2日比賽,投2.2局失9分以外,於5月23日、7月18日分別係投1.2局及4.2局,在落後情形下,即在投手丘上自稱大腿不適要求下場,最後兄弟象均輸球,而曹錦輝總是在隔日即表示傷勢無礙,下星期六(曹錦輝固定每星期六出賽,即投一休六)照常出賽。雖有可能曹錦輝係以詐傷方式打假球詐賭(蔡政宜於賽前5月21日及7月16 日均與曹錦輝相約面見),且證人郭一峰於偵查中亦證稱曹錦輝之狀況起伏確實很大,有時賽前其狀況明明沒那麼差,開賽後球卻投不進來,且常有「一局爆」之情形等語,然在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佐之情況下,尚難僅憑上開事證,遂遽予推論曹錦輝確實有配合打假球之情事。
綜上所述,本案雖能證明曹錦輝原本已答應蔡政宜要配合打放水球,然該兩場比賽後來均因故取消,而曹錦輝確實與「綁球」組頭蔡政宜、林秉文等人過從甚密,且時常接受蔡政宜、林秉文、莊侑霖等人之性招待(從卷附之通訊監察譯文可知曹錦輝因常至酒店消費及帶小姐出場性交易,故與臺北市松江路欣殿酒店之媽媽桑「葳葳」十分熟識),且與蔡政宜、黃俊中等人見面之時間與下一次出賽之敗投場次均有所關聯性,然相關證人均證稱曹錦輝雖曾答應要配合,但尚未實際配合打假球,再參以證人莊侑霖、吳保賢、王勁力均已供出所有球員之涉案情節,應無單獨包庇曹錦輝一人之理,故本案並無積極事證足以顯示曹錦輝已正式下場替蔡政宜或
林秉文打放水球,在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資佐證之情形下,實難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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