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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職槓上大聯盟 將再發函給大聯盟

我贊成中職的做法。

因為若曹錦輝成功進入MLB,等於是對國內球員傳遞一個訊息:

「雖然答應放水,但只要沒有執行成功,那麼就算無法留在台灣棒壇,還是可以到其他地方打球」

跟棒球有關的道德爭議有很多種,但放水絕對是最不能被接受的一種,
因為它會瓦解球迷對整個棒球運動的信賴和信心,因此必須徹底杜絕。

若要徹底杜絕放水,就不能說只有成功放水才要被嚴厲禁賽,而答應放水卻沒成功就可以輕一點。

傳遞給球員的正確訊息應該是:

「只要有答應放水的事實,無論是否成功執行,都永遠無法再繼續打球,國內外都一樣」

這個觀念深植球員心中,才有可能杜絕假球。


換個角度思考,如果曾經跟組頭深交,還接受性招待,也確實答應組頭放水的曹錦輝,

成功再度站上象徵世界棒球最高榮譽、最高殿堂的美國大聯盟投手丘,

大家覺得對國內少棒、青少棒、青棒...的小球員來說,可能產生何種影響?











tankfu wrote:
我贊成中職的做法。因...(恕刪)

我認同你所說的
但是前提是司法審判判決有罪的情況下

利用道德觀壓迫別人在異國發展這樣不覺得很好

台灣可以不再錄用他,他去別國發展又要管的話
不嫌管太多嗎?

外來者 wrote:
我認同你所說的
但是前提是司法審判判決有罪的情況下

利用道德觀壓迫別人在異國發展這樣不覺得很好

台灣可以不再錄用他,他去別國發展又要管的話
不嫌管太多嗎?


1) 有罪無罪是建立在能完全證明的前題。
不起訴書的內容,曹都承認了,沒起訴只是因為證明假球有難度。
因尊重法律,要罪證確鑿才能定罪的前題而不起訴,
竟然被當成不起訴所以沒有打假球?

是去看過不起訴書的內文沒有?


2) 以殺雞警猴為前題,中職追殺曹的動作是對的。
大聯盟似乎想要等風聲過了後就默許簽約,
中職馬上是抓好一隻雞要大聯盟立刻來斬頭:
「有本事你就斬下去證明你的道德底線。
不敢斬那以後吃禁藥的你就抓不完了。
他奶奶的.... 我一個小島上的鳥聯盟還比你有骨氣!」



且不論中職的經營能力如何,這次的作為是值得稱許的。
-= 散仙 =-
驅魔神探.康士坦丁 wrote:
給你四個關鍵字:黑襪事件
你先google一下,再來說中國人如何、外國人如何、誰在丟人現眼……


黑襪事件 - 台灣棒球維基館

不用google 貼給你看吧 ...

"1920年球季,聯邦檢察官及大陪審團開始調查,最終判定參與放水的八名球員均處終身球監"

人家是有法律依據的 .. 聯邦檢察官及大陪審團

那中職有什麼 高道德標準嗎 永不錄用是中職自己的規則 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cchangg wrote:
1) 有罪無罪是建立...(恕刪)


沒起訴 並不代表沒打假球 這我同意 但法律上沒判刑是事實

小曹打不打棒球我沒意見 但中職一直發文 我覺得很不妥當

妳自己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 .. 感覺好像是為了自己的面子問題

054203 wrote:
不用google 貼給你看吧 ...

"1920年球季,聯邦檢察官及大陪審團開始調查,最終判定參與放水的八名球員均處終身球監"

嗯,那你前面還說什麼:台灣有什麼道義責任……外國人不吃這一套……

你知道黑襪事件外國人吃哪一套嗎?
快去Google吧!


Goole完黑襪事件,順便把曹先生自己都承認並道歉的不起訴書看一下!

已經確證的內容:
曹先生主動和組頭喬價碼、要求代為額外下注賭自己輸、接受多P性招待、要求先收錢、多次和組頭見面之後就「碰巧」大爆炸……
最後,只因為「打假球」無法積極證明,所以不起訴……
你知道什麼叫「積極證明」嗎?四壞球是不是故意的?失投紅中是不是故意的?

看完已查證、曹先生自己都承認並道歉的不起訴書的這些內容之後,
如果你真的愛棒球,我相信……
曹先生到底有沒有「打成功假球」,已經不重要了!
曹先生到底有沒有被起訴,也已經不重要了!
重點是:曹先生自己已經確定出賣了棒球了!

前面又一次有人承認:根本不是球迷!
那會瞎挺打假球的人,我就不意外了!

其他的,一定是根本沒看過不起訴書,要不然就是理解能力有待改善了!

054203 wrote:
黑襪事件 - 台灣棒球維基館
不用google 貼給你看吧 ...
"1920年球季,聯邦檢察官及大陪審團開始調查,最終判定參與放水的八名球員均處終身球監"
人家是有法律依據的 .. 聯邦檢察官及大陪審團
那中職有什麼 高道德標準嗎 永不錄用是中職自己的規則 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恕刪)


虧你還敢貼黑襪事件的 wiki..... 你敢貼,有沒有先讀一遍呀?

既然你放了聯結,我幫你找一段出來好了。

" George Daniel "Buck" Weaver

 Weaver,白襪隊三壘手,初期參加了黑襪的集會,可是卻拒絕參加黑襪的放水活動。雖然Weaver並無直接放水,但是由於他沒有向有關單位檢舉,Weaver也被終身禁賽。大聯盟理事長Landis說 "一個人若是與賭徒和不正經的人交涉,並不應該期待獲得仁慈的判決"。在1919年的世界大賽中,Weaver總共擊出了11支安打,並沒有演出任何的失誤,打擊率0.325。Weaver之後一共向大聯盟上訴了六次,可是都沒有成功。 "



看到了嗎? MLB 理事長 Landis 說
「一個人若是與賭徒和不正經的人交涉,並不應該期待獲得仁慈的判決」。
你自己引來的聯結中,我結錄出這句話來。

是在講曹錦輝嗎?
(不是!這傢伙連打假球都沒有。只是知情不報而已)

他媽的真有夠像,對吧?
-= 散仙 =-
翌年,1920年球季,聯邦檢察官及大陪審團開始調查,最終判定參與放水的八名球員均處終身球監,審理的聯邦法官藍地斯(Kenesaw Mountain Landis) [1] 也被指定為美國職棒大聯盟的第一任理事長(Commissioner of Baseball)以重建球迷對大聯盟棒球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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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是聯邦檢察官及大陪審團調查,判定,禁賽, 台灣的法案判決無罪,但禁賽決定卻由中華職棒決定.

真像黑道的殺雞儆猴作法.

acom66 wrote:
台灣的法案判決無罪...(恕刪)



你哪裡看到台灣法案有判決?

根本就沒有開庭!
-= 散仙 =-
acom66 wrote:
美國是聯邦檢察官及大陪審團調查,判定,禁賽, 台灣的法案判決無罪,但禁賽決定卻由中華職棒決定.


黑襪事件 - Wikipedia

"The players were acquitted. The jury deliberated for less than three hours before returning verdicts of not guilty on all charges"

"Following the players' acquittals, Landis was quick to quash any prospect that he might reinstate the implicated players. On August 3, 1921, the day after the players were acquitted, the Commissioner issued his own verdict:

Regardless of the verdict of juries, no player who throws a ball game, no player who undertakes or promises to throw a ball game, no player who sits in confidence with a bunch of crooked ballplayers and gamblers, where the ways and means of throwing a game are discussed and does not promptly tell his club about it, will ever play professional baseball."


上了法院被判無罪之後才有後面的大聯盟處分球員. 所以曹是不起訴被中職禁賽, 黑襪是判無罪被MLB禁賽. 兩邊的差距請自行判斷.

驅魔神探.康士坦丁 wrote:
嗯,那你前面還說什麼...(恕刪)


怎麼覺得康大好像之前的文章已經講過了
又在無盡的Replay....
~由我來取得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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