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shphskimo wrote:
我實在是不懂棒球的不成文規定
像是分數落差比較大時
不能盜壘,觸擊,還有被觸身球時要報仇(大聯盟常有這好像不管比數)
還有幾分的比數算是落差大阿
落後的隊伍也有可能打回來,不是嗎??
這些不成文的規定事實上在比記分還要算總得分這些事的前題下,
通通當做是不成立。因為人家並不是明明贏的差不多了還不見好就收,
而是保險多買多好,更別說人家是之前被扣斗過,績分早就落後十分,
當然是能追越多越好。
打架當然是不對(加拿大看 hockey 看多了所以比較好戰也有可能),
但是這次老墨真的是狀況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