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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職順從中職建議, 取消登錄曹錦輝

他對中職造成的傷害很大,不是單純用有沒有打假球就可以帶過去
帶來商機?
我只知道這隻和他老爸要打斷他腿的兩隻是近期內對台灣棒球傷害最深的兩位偉人了...
那些曾經犯過錯的 很多都在基層棒球裡當教練職務
台灣最大問題並不在球員身上 是制度上面本身就不夠嚴謹



驅魔神探.康士坦丁 wrote:
這個已經說過很多遍了...(恕刪)
這就像林益世也被判決
無實質影響力對國營事業 這部分無罪

所以他再出來從政也是OK的? 不會吧
這是誠信問題 不是無罪就OK的





NeN4 wrote:
台灣法律就是這樣,有...(恕刪)

acom66 wrote:
曹先生是要去澳洲

中職可以不管事

也不關台灣球迷的事


在下只認為, 如果這個人的專長在打棒球

逼他從事不專長的行業只是埋沒他的才能

更有可能逼他走上絕路


所以嘞??
打假球就是詐賭,懂嗎???看哪隊壓贏的人多,就讓那隊輸~~~~
豬都懂了,大家應該也懂吧....

跟地上賭盤 天上賭盤 一點鳥關連也沒~~~


驅魔神探.康士坦丁 wrote:
這個已經說過很多遍了...(恕刪)


打假球不是殺人放火

駭客被抓到後一輩子不能碰電腦嗎?

這麼高的道德標準

這跟競業條款有點像

有人只會寫軟體, 當這個人跳槽之後就不能寫軟體

那通通去賣麵,擺地攤嗎?


Marc by Marc Jacobs wrote:
有人把他押到山上嗎?...(恕刪)

還囉哩叭說一堆要別人放一條生路,這邏輯真笑死人


嚴以待人..寬以律己.

正是本篇大部分人的寫照!
這是稍早的新聞

中華職棒前La New投手張誌家遭控打假球,收受新台幣230萬元訂金,球團求償,台中高分院今天判張誌家須賠償600萬元。
台中高分院判決書指出,民國97年5月1日張誌家和球團大高雄育樂公司簽訂前La New熊職業棒球隊球員契約書,簽約書中特別約定張誌家應遠離任何賭博行為,但職棒簽賭集團蔡政宜透過他人牽線認識張誌家,提出單場配合打假球成功可取得高額酬勞及分紅優渥條件。
判決指出,張誌家答應配合打假球一場100萬元,先後以借款名義共收受230萬元訂金,再約定每打一場假球扣抵100萬元,也就是先拿錢後辦事。
98年10月張誌家因打假球案遭板橋地檢署(現已改名為新北地檢署)傳喚,遭檢方諭知交保候傳,張誌家知道打假球的事遲早會水落石出,擔心遭球團求償,為避免賠償責任而脫產,將位於台中市一棟不動產贈與前妻。
球團依法求償,主張依雙方契約,張誌家須償還年薪10倍共1500多萬元,但球團僅先就其中600萬元求償。
案經台中高分院審理,法官認為,球團經營職業棒球形象,因張誌家打假球行為,導致球團形象嚴重受損,求償60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並無過高,判張誌家須賠償60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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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什麼給曹錦輝機會,被他無罪逃掉已經夠便宜他了,又不用賠錢

這種人已經無法在棒球界生存了!!


驅魔神探.康士坦丁 wrote:
這個已經說過很多遍了...(恕刪)

講得太好了~這也是為甚麼銀行對於有盜用公款不良紀錄的經理職員是永不錄用的!!
一次就讓公司信用損失慘重了~~誰還敢用第二次~而且還是所有同業同行一起拒用!!
你可以轉做別行是你的權利也是自由~但是要回到過去....先想想看你之前所傷害的有多廣大吧!
如果還有點做人的良心.....該放下還是要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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