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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PS宣布中職違約將終止雙方協議


goodversion wrote:
所以這算後出師表囉?...(恕刪)


只能說黃會長...一步錯滿盤輸~

※這個事件完全蓋過他當了幾年會長以來的付出和努力,也沒辦法,誰叫台灣人都是健忘的....
dongsoon wrote:
只能說黃會長...(恕刪)
只有偶爾看看中職的才會健忘,他們出聲的時候就是中職出包的時候。功過相抵罪不至死,會長應該要繼續下去,現在放棄中職好不容易有起色,實在太可惜了。

dongsoon wrote:
只能說黃會長...一步錯滿盤輸~......(恕刪)
沒辦法,20億元付諸流水,這損失實在太大。

goodversion wrote:
我也想知道中職違了哪個約?
--
另外,先不管他們雙方是誰,就以合約而言,解約不會因為對方有沒有違約都可以解,
就商場上,只要我認為這個合約對我的損失超過解約金,我就會解約,
這就跟球員打不好就解約回台,或是球隊買斷放生一樣。沒有任何一個約是需要違約才能解除的。


同意違約成本效益這個邏輯,但Dave大要表達的也沒錯,他是問違約罰款、也就是解約金有多少,是多大的代價讓MP能形成這個決策

很有趣的是假設壹週刊為真,約中沒有違約懲罰條款,換言之MP walk away根本沒有成本
那中職拿什麼制約MP?MP連賺錢都可以直接違約走人,何況虧損

個人認為光這一點就有很大的問題,權利金合約可以說是聯盟商業收益來源最大宗,怎麼可能談出這種約?
假若中職方在談判時有任何一個律師在場都可以輕易點出這問題,怎麼這六年20億大約就這樣過了

另外MP敢主張中職違約,坦白說我認為考量先前連訂約中職都能這麼兩光,極有可能約中已經被MP律師埋了很多termination條款,洩密也好、CTBLTV也好,我猜MP都站得住腳

以上是法律層次問題


商業考量來看,MP先用大金額鉤住中職,然後技術性把約搞到沒有違約成本,接著只要把高權利金轉嫁給頻道,這筆生意穩賺不賠。今天MP也明顯高估了頻道的意願,搞到轉播權整個賣不出去,只有博斯和ELTA接下,虧錢了,MP就執行exit方案,違約或解約,基本上沒有成本
至於聯盟的商業考量,製播分離,找顧問,建置CTBLTV其他通路概念都沒有錯,但是商業看結果,短期獲利方面,權利金看起來不樂觀,顧客方面,大部分第四台用戶也沒有移轉到mod和網路。雖有好構想,但找到MP這個partner結果是兩頭空


最後講到責任

球季已經超過一半,原本按照MP的約今年聯盟可以拿3.4億,就算是以前緯來好了,一年也差不多會有2億。現在只有博斯先吐出的三千萬(而且聯盟跟博斯也鬧翻了,按照顧問約精神,如果上層MP認為聯盟有瑕疵解約,博斯的約很可能也失效,他還可主張拿回三千),你只剩不到半季要找其他人救火,各通路權利金不大砍絕對對不起自己。聯盟搞出來這麼大的財務缺口要怎麼彌補?球團自己吞?

所以會長要不要下台?我個人認為一定要,管他之前做的怎樣都是另一回事,你有本事你大可另起爐灶,但講到錢就是要清清楚楚,球團基本上都是虧損靠母企業挹注,現在算算每間都要多虧六七千萬,母企業就算願意挺,一定也會找人負責。更何況這麼明顯不合理的約也簽得下去,簽約者很可能被質疑圖利,只要任何一個球團出來說簽約時不透明,會長就免不了訴訟

我對會長個人沒有好惡,但從這次事件看起來,他欠一個交代,特別是權利金談判的部分,這是很現實的事。
eugenelin wrote:
同意違約成本效益這個...(恕刪)
違約成本效益很容易理解。但大部分人並不能準確的估計法律上的風險,所以公司才需要法務或律師。

關於「違約懲罰條款」這裡要補充說明一下。合約沒有懲罰條款,並不表示違約沒有成本,而可以任意不履約。只要合約仍然有效(沒有被解約),即使沒有懲罰條款,當事人還是要負「履行責任」,不履行時要負「損害賠償責任」。如果以為MP可以直接違約走人,沒有成本,這樣的成本效益計算是錯誤的。只要合約有效,中職就是可以告MP,請它付20.4億。不管有沒有違約條款。這20.4億根本逃不掉,片面毀約(不履約)也一樣。

如果MP跟中職的合約有約定「解約金」而能由一方片面解約,MP考量的就是簡單的「履約的損失是否超過解約金」,但我想多半是沒有這樣的約定。所以MP並不能任意解約,MP自己違約走人並不能免除掉20.4億的責任。它違約的成本(仍然是20.4億)不太可能會小於履約的成本(六年隨便賣也有幾億吧,足以彌補人事、業務成本)。所以它一定不能「違約走人」,而是要主張對方違約而解約,這樣MP才不會有「履行責任」。

主要的問題會在於MP的主張在法律上是否能成立?中職是不是真的有什麼行為構成了違約?MP主要考量的應該是訴訟的勝算、律師費等等,而不是簡單的「履約的損失超過解約金」而已。如果中職違約的事實明顯,MP做出這個決策,其實不用什麼代價,風險也不高。

從中職的反應並沒有「勃然大怒」或「強烈譴責MP」看來,中職非常可能有違約的把柄在MP手上。問題可能不是出在中職跟MP簽的約,而是出在中職做了什麼違約的事。六年20.4億對中職算是很不錯的條件,怎麼會自己違約讓人家有了解約的理由?這個造成「違約」的人,才是該負責的人。

Dave5136 wrote:
違約成本效益很容易理...(恕刪)


感謝Dave大澄清違約成本一事,小弟受教
未來契約的部分若有更多細節揭露,整體責任歸屬應會越來越明朗
Dave5136 wrote:
違約成本效益很容易理解。但大部分人並不能準確的估計法律上的風險,所以公司才需要法務或律師。

前面就說過了,所謂的「法律風險」評估本來就包含在所謂的「違約成本效益」在內!
甚至前面網友提到的「商譽風險」評估也包含在內!
沒有這種觀念的公司,應該早就倒光了!(應該是根本做不起來才對!)


Dave5136 wrote:
只要合約有效,中職就是可以告MP,請它付20.4億。

假設合約中真的沒有解約金;假設最後MPS敗訴…

理論上的確是可以主張合約有效,MPS必需履行合約金額(和權利義務)~
但是實務上不太可能判MPS全額負擔合約中的金額20.4億,
因為實際上MPS並沒有拿到六年的轉播權(合約中的權利義務)!
(中職為了本身權益並降低損失,已先行收回並轉售轉播權)
中職可以主張因為MPS的片面解約,產生的損失賠償!
但是實際金額不會完全依合約金額來判處!



Dave5136 wrote:
從中職的反應並沒有「勃然大怒」或「強烈譴責MP」看來,中職非常可能有違約的把柄在MP手上。問題可能不是出在中職跟MP簽的約,而是出在中職做了什麼違約的事。六年20.4億對中職算是很不錯的條件,怎麼會自己違約讓人家有了解約的理由?這個造成「違約」的人,才是該負責的人。

這個我前面也有說過了,關鍵應該是在於「顧問約」!
顧問約不同於單純的授權約,但可能包含MPS對於中職的行銷策略有某個程度的介入決定權!
看MPS多次的發言似乎也有暗示這一點(向中職的建議未被採用…)。

合約內假如真的有這方面的條文…
如果MPS主動提出建議中職都不予理會,甚至在相關行銷決策完全沒有讓MPS參與…
很可能就足以構成MPS的行銷顧問權受損,進而主張中職違約!
驅魔神探.康士坦丁 wrote:
…沒有這種觀念的公司,應該早就倒光了!(應該是根本做不起來才對!)...(恕刪)
這次中職聯盟就是沒有這種觀念啊!怎麼會去違約呢?(不過他們不是公司就是了)

不止MPS要評估違約成本,中職聯盟也要。而且看起來很可能違約的是中職聯盟,他們並MPS更應該評估違約成本。

驅魔神探.康士坦丁 wrote:
…但是實務上不太可能判MPS全額負擔合約中的金額20.4億,
因為實際上MPS並沒有拿到六年的轉播權(合約中的權利義務)!
(中職為了本身權益並降低損失,已先行收回並轉售轉播權)
中職可以主張因為MPS的片面解約,產生的損失賠償!
但是實際金額不會完全依合約金額來判處!...(恕刪)
既然是「顧問約」,MPS本來就沒有拿到轉播權,它拿到的應該是銷售的「獨家代理權」。

所謂的20.4億應該是MPS保證銷售的最低金額,沒賣到就要自己貼錢補。如果六年它什麼也沒賣出,依履行責任就是要付20.4億,這是肯定的。

你舉的情況,中職如果收回代理權(不是轉播權),改由他人代理銷售或自行銷售,是屬於對方違約時的代履行。MPS的履行責任仍然是「沒賣到20.4億,差額由MPS貼錢補」,並沒有改變。假如六年轉播權都沒賣掉,MPS該付的金額,就是合約的金額。

至於損害賠償,跟履行責任是不同的。義務人不履約時,權利人可以請求履約,也可以請求損害賠償,這兩個請求權是同時併存的。損害賠償的金額不會等於合約金額,但履行責任就是依合約金額。
Dave5136 wrote:
這次中職聯盟就是沒有這種觀念啊!怎麼會去

MPS是主動解約,所以會做全面評估!
如果全面評估利益較大(或損失較小),他們當然就選擇解約……

前面網友說的也是單純就這方面點一下而已……
你就硬要把法律問題單獨挑出來扯,講一堆越扯越遠的!

中職的違約事實(如果有的話),很可能是無意識造成的。
可能對顧問授權內容的認知不足,或是中了MPS合約的伏筆……
又不是故意違約,是要評估什麼?


Dave5136 wrote:
MPS的履行責任仍然是「沒賣到20.4億,差額由MPS貼錢補」,並沒有改變。

所以你早知道合約實際條文了???
那這點你說的沒錯,完全正確!
那就早說嘛,害大家猜內容猜半天!

如果內文不是這樣寫呢?
以目前的發展狀況看起來,MPS在這方面是個老猢狸,
我不太相信MPS會去簽這種條文!

一般真的會判決去照原合約繼續執行的實例,大多是發生在實體商品的買賣。
可能商品大幅漲跌,導至其中一方違約,不願照原合約買賣……
這種情形才會像你說的:雙方必需照原合約互相交付價金及商品!
若商品買賣具有時效性或其他附加損失,亦可額外要求損害賠償!
Dave5136 wrote:
至於損害賠償,跟履行責任是不同的。義務人不履約時,權利人可以請求履約,也可以請求損害賠償,這兩個請求權是同時併存的。損害賠償的金額不會等於合約金額,但履行責任就是依合約金額。

當然不同啊!

就是因為顧問約也好、授權約也罷,都是不可能「完整照原合約繼續完成」,所以才會改主張損害賠償啊!

除非合約內容像你猜的,MPS笨到去簽那種「附保證責任的固定銷售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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