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lden-Multiple-Five wrote:
有沒有打假球這點,
結果是『證據不足,不起訴』,所以是無罪。
有沒有打,可能要問阿醜自己。
我自己是覺得沒有啦。
不過性招待也是事實...收賄跟放水是兩回事。
有收賄的事證還不夠嗎?哪一個打假球能有實證的?
投手丟四壞球算放水的證據嗎?被貓全壘打算放水的證據嗎?
打者被三振算放水的證據嗎?盜壘失敗算放水的證據嗎?
野手失誤算放水的證據嗎?傳球偏了點、慢了點算放水的證據嗎?
尼采:一個有強烈決心的人,將無所不能!
希望新會長能嚴肅看待
舉近期的兩個例子
"受牽連的著名案例,包括興農牛(義大犀牛前身)的左投手何紀賢、LA NEW熊(Lamigo Monkeys)的捕手陳峰民都是受害者,兩人皆獲判無罪後,即使連業餘舞台都遭到封殺,就因棒協的「高道德標準」。 "
幕後/高道德標準害慘球員? 棒協祕書長遭爆…
大野哥哥 wrote:
既然無罪 卻不能打棒...(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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