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nghung1979 wrote: 組另一個協會,辦理各項棒球賽事, 重要的是要做的比棒協好。...(恕刪) 這是辦法之一,可google"台灣棒協"/"台灣大聯盟",只不過他們失敗了,有些理事現在成為中華棒協理事。另一個方法是,讓棒協從不受監督的法人變成正式的公家機關(併入體育署/改名/單獨升格等各種方法)或是和中職合併,日本NPB和KBO都是職棒之上的主管機關,而台灣的CTBA棒協和CPBL中職卻是互相獨立的互相扯後腿,這可以參考的他山之石。
alexchu16 wrote:若是跳過棒協而由體育署處理會不會比較好這樣棒協就會自然淘汰既然這是顆大石頭搬不走,那就繞道而行除非官員們每個不作事等指示要不然這是可行的辦法...(恕刪) 到時候又會有人問"要怎樣才能解散體育署?"…
依據 人民團體法第 58 條人民團體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予警告、撤銷其決議、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得為左列之處分:一、撤免其職員。二、限期整理。三、廢止許可。四、解散。前項警告、撤銷決議及停止業務處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為之。但為撤銷決議或停止業務處分時,應會商主管機關後為之。對於政黨之處分,以警告、限期整理及解散為限。政黨之解散,由主管機關檢同相關事證移送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之。前項移送,應經政黨審議委員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認有違憲情事,始得為之。第 59 條人民團體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散:一、經主管機關廢止許可者。二、破產者。三、合併或分立者。四、限期整理未如期完成者。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者。前項第四款於政黨之解散不適用之。如果收不到會員坐吃山空就有機會符合第59條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