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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錦輝到底有沒有答應打假球?美國大聯盟調查的最後結論就是沒有


ntic865039 wrote:
不起訴書只是檢方辦...(恕刪)


不起訴書裡面的內容一樣有法律效用,一下又說不起訴書不值得參考,一下又說是無罪,都給你台階了,還不快下,一直要秀你的無限下限

cyhm wrote:重點是他被判有罪的同時被證明了他沒放水

所以如果他放水了,就會判無罪嗎?
名嘴只會消費別人的傷口,他們發言,我們發炎。

kaots wrote:
所以如果他放水了,...(恕刪)


有放水 => 判有罪 => 符合邏輯
沒放水 => 判無罪 => 符合邏輯
沒放水 => 判有罪 => 有罪的部分與球場上表現無關
有放水 => 判無罪 => 天知道那是甚麼魔法?
如果我是球團,
我的原則「用人不疑,疑人不用」
會跟組頭拿錢,只會拿一次嗎? 鬼才相信
與組頭私交甚篤,會一起喝酒、打炮
縱使今天沒放水,或是沒有證據能證明你放水,
我還繼續昧著良心聘用你,
你當球迷都是傻子嗎?
小曹的不起訴書會寫的如此巨細靡遺,
無非是要讓大家清楚他的惡行,
礙於無直接證據能證明他放水,
只好不起訴~

cyhm wrote:豆知識一則: 不起訴之後如果日後有新事證可以同案件再次起訴; 法院宣判無罪定讞則是不能再訴. 一樣無罪但是位階有差.
就張誌家的案子老實說我看不懂什麼叫拿了錢卻不配合放水, 但是照樣判有罪(詐欺組頭?). 重點是他被判有罪的同時被證明了他沒放水, 那他被開除的基礎是什麼? 球員無論什麼案件只要被判刑就開除並永不錄用嗎?


goodversion wrote: 不起訴書裡面的內容一樣有法律效用,...(恕刪)


可以不支持曹!但不要搞笑!不起訴書有何法律效用?訴訟法看一下啦!唯一效用就是跟大聯盟說曹證據不足無法起訴無罪可以打球,功課作一下,不懂就別說了
我有作功課喔 (來打臉的非搞笑)

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259條 (不起訴處分對羈押之效力)
羈押之被告受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視為撤銷羈押,檢察官應將被告
釋放,並應即時通知法院。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扣押物應即發還。但法律另有規定、再議期
間內、聲請再議中或聲請法院交付審判中遇有必要情形,或應沒收或為偵
查他罪或他被告之用應留存者,不在此限。

第260條(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之效力-再行起訴)
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
二、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
審原因之情形者。

最好是不起訴書沒效用~


ntic865039 wrote:
可以不支持曹!但不要搞笑!不起訴書有何法律效用?訴訟法看一下啦!唯一效用就是跟大聯盟說曹證據不足無法起訴無罪可以打球,功課作一下,不懂就別說了
Bar82 wrote:我有作功課喔 (來打臉的非搞笑) 依據...(恕刪)


小弟跑過法院,非常清楚不起訴書的校用
但是我覺得我不想浪費時間去解釋

Bar82 wrote:我有作功課喔 (來打臉的非搞笑) 依據...(恕刪)


請你就曹的案子說出有何效用?貼文也要詳細讀熟?不要只是貼手好嗎?無罪有什麼效應?就是給大聯盟明正言順用他!

Bar82 wrote:我有作功課喔 (來打臉的非搞笑) 依據...(恕刪)


你真的自己打臉,別只會貼文,看完全文。

犯罪嫌疑不足(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十款): 亦即檢察官就其偵查所得之證據,若無法證明被告有犯罪嫌疑之虞,而無處罰可能性時,自應以本款為不起訴之處分。 
好像是你先問不起訴書有何法律效用?
身為專業貼手,
小弟只好幫你解惑~


至於曹案
先前已說過
不起訴書會寫的如此巨細靡遺,
無非是要讓大家清楚他的惡行,
礙於無直接證據能證明他放水,
只好不起訴~



ntic865039 wrote:
可以不支持曹!但不要搞笑!不起訴書有何法律效用?訴訟法看一下啦!唯一效用就是跟大聯盟說曹證據不足無法起訴無罪可以打球,功課作一下,不懂就別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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