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中職【自由契約球員之補償】

作者:
王婉玲
林智勝成為中職史上首位轉隊成功的自由球員,根據中職規定,中信兄弟要付給Lamigo桃猿轉隊費645萬元,或是林智勝去年薪資總額的75%(387萬)以及不在兄弟25人保護名單中的1名球員,而且要在3天內決定。
中職秘書長朱康震表示,聯盟今天(5日)發通知給兄弟與桃猿,3天內徵詢兩隊的選擇方案,如果兩隊選擇不同將交由會長吳志揚裁定。
自由球員轉隊成功案例因為是史上首度發生,兄弟、桃猿兩隊也都還在考慮,兄弟表示「持開放態度」,桃猿則希望先了解詳情再決定,如果桃猿選擇「錢加人」方案,兄弟則必須在兩週內提出25人名單,桃猿也必須在兩週內簽下該名球員,如果未完成簽約,兄弟必須再付轉隊費25%給桃猿。
關於中職規章第二十一章自由球員辦法(FA)第一五0條【自由契約球員之補償】:
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但於隔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季前登錄截止期限間以自由契約球員身份與球團締結契約者,新球團給予舊球團之補償條件減半如下:
一、新球團必須支付該選手原屬球團轉隊費,其額度為該選手該年度薪資總額之百分之一二五,或
二、新球團必須支付該選手原屬球團轉隊費,其額度為該選手該年度薪資總額之百分之七十五,同時並需讓出一名不在新球團所自訂之二十五人保護名單中之選手予舊球團,以為補償。該補償選手與舊球團之合約應於會長公布新球團與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之選手間締結契約後十四天內完成;若舊球團無法於十四天內與該選手完成締結契約之行為,則該選手回歸原球團,新球團得再行給付行使自由球員權利選手年度薪資總額之百分之二十五費用予舊球團,以為補償。
三、若舊球團表示無意願網羅新球團提供之選手時,新球團得向舊球團支付該選手年度薪資總額之百分之二十五。
四、若某球團同時必須釋出一名以上的選手供其他球團自由選擇,則該年年度戰績較差之球團擁有優先選擇的權利。


有些邏輯真難懂.....

1.桃猿都失去林智勝了,竟然無法選擇要轉隊費645萬元,或是387萬元+不在兄弟25人保護名單中的1名球員。還要看中信兄弟跟會長的臉色。這是什麼鬼啊..........

2.單選錢可以獲得125%,但選錢+人最多只能獲得100%。我想舊球團都會選錢,新球團都會選錢+人吧!

3.第四點跟自由契約球員之補償有什麼關係啊?



2016-01-06 0:16 發佈
也因為阿給當了第一個轉隊的FA才讓大家可以討論這些奇奇怪怪的規定吧

azesnoopy wrote:
第四點跟自由契約球員之補償有什麼關係啊?


假設兄弟"同時"簽下林智勝跟鄭達鴻, 桃猿義大兩隊都要錢+人, 義大戰績較差可以先選人.

azesnoopy wrote:
1.桃猿都失去林智勝了,竟然無法選擇要轉隊費645萬元,或是387萬元+不在兄弟25人保護名單中的1名球員。還要看中信兄弟跟會長的臉色。這是什麼鬼啊..........

2.單選錢可以獲得125%,但選錢+人最多只能獲得100%。我想舊球團都會選錢,新球團都會選錢+人吧!


個人覺得
1. 應該是要中信先提25人保護名單 然後讓米糕決定要哪一個方案

2. 不一定啊! 像是江忠誠、周磊或是黃鈞聲 我覺得米糕說不定都有興趣

其實還有一個問題 就是如果中信跟被挑走的那個講好關機兩星期不要讓米糕聯絡到
兩星期後賺的這25%撥10%給你當年終

這樣不是就有漏洞了嗎?

而且就算在MLB 如果沒有不得交易條款球員也沒有不同意的選項啊


3.的話就是樓上說的 義大可以先選 米糕後選
猜測以前只是想定出一個可以擺在檯面說有,但3管5卡永遠不會被執行的規章,
沒想到竟然跑出一個默契或是潛規則破壞者,而且可能對中職未來發展影響深遠,
關於這點,真的要給中信辜先生很大的肯定 !!

林智勝轉隊費大家霧煞煞 聯盟另訂辦法施行將修改
-----------------
因是第1次自由球員轉隊成功的第1天,聯盟5日馬上開會研究規章,中信兄弟與Lamigo桃猿看了規章,還是不知該怎麼做,實在不懂應該如何。

中職開會討論之後,於是訂出一套非在規章內的施行辦法,提供給兩隊參考,但其中仍存在很多問題要搞清楚。
KoalaTsao wrote:
個人覺得1. 應該...(恕刪)


看來是先選方案再提名單, 否則規則第三條等於白定

"三、若舊球團表示無意願網羅新球團提供之選手時,新球團得向舊球團支付該選手年度薪資總額之百分之二十五。"

問題比較大的是在第二條跟第三條裡簽約不成時的那25%是"得"支付而不是"應"支付. 也就是說你簽不下來我看你可憐就多給你一些錢, 但是朕不給,你不能搶!

KoalaTsao wrote:
如果中信跟被挑走的那個講好關機兩星期不要讓米糕聯絡到
依據中職的慣性,可能會增加一條,球員手機不得關機,且電話要接
名嘴只會消費別人的傷口,他們發言,我們發炎。
好怪的FA制度!?
倘若被MLB簽走是否也能選25人保護名單外的人?
FA是球員自行行使“自由球員”的權力
因該不是球團“交易”的籌碼!
一種合約期滿還要付贖身費的轉會規定,根本就不是真正的自由球員,就像前面專業網友說的,當初訂下這些規矩根本沒想到會有球員有這本事當自由球員又有價值,更沒想到會有其他球團真的要簽自由球員!!
這些都是當初球團老闆關門自訂的根本沒跟球員工會溝通過
最好笑的是第一簽的年限打完都快報廢了
再來是我約都走完了還存活想討個符合身價的合約又給我定一條轉隊費(自由之身換公司還要付贖金超怪的)
不過出現一個成功案例我相信他們又會考慮轉隊費的廢除跟第一簽的年限
PS.
恰恰曾經說過一個運動員在運動場可以討生活的時間大多數都6~8年
要用6~8年賺到一輩子可以花的薪水真的很難.要身價夠高理財有方才能達到可是賺大錢的年輕球員又何曾懂這些
導致退役後反而無法討生活衍生出很多問題(簽賭牽線也是這樣來的)
  • 2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