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lestatepro wrote:
好我慢慢解釋, 我從...(恕刪)
痾... 毒藥合約 不釋這樣解釋的

何謂毒藥合約(Poison Pill)?
所謂「毒藥合約(Poison Pill)」,是指其他球隊開出的邀請合約,令受限制自由球員的原球隊,因難以承受薪資壓力只能退出競爭。舉例來說,2012年夏天火箭為林書豪提供三年2500萬美元的合約,同時將這三年的薪資設定為500萬、500萬和1500萬,尼克一旦跟進的話,第三年薪資總額將大幅提升,嚴格的豪華稅處罰制度將令他們難以跟進,最終只能放林書豪走人。
根據勞資協議的規定,原屬球隊跟進其他球隊所提出的邀請合約,球員的薪資按照每年的實際金額計入球隊的薪資總額;如果原球隊不跟進的話,該名球員的薪資將會按照平均年薪計算到新加盟球隊的薪資中。
同樣以林書豪為例,尼克若是選擇留下他,就得按照500萬、500萬和1500萬加入到球隊總薪資中;而火箭如果得到林書豪,則是以平均分攤的方式,每年833萬美元計入球隊薪資總額。
在帳面上 火箭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都是八百萬 入薪資總額帳面.就是火箭隊今年的總薪資
但是檯面下付給Lin 是以500 500 1500 去計算,為什麼因為合約是這樣簽!
但是當年火箭出價後,尼克匹配合約就是要完全以合約內容 500 500 1500下去付錢!
然合這個合約的方式是來至於 "亞瑞納斯條款"
何謂亞瑞納斯條款?
亞瑞納斯條款(Gilbert Arenas Exception)
第二輪新秀作為受限制自由球員,邀請合同(Offer Sheet)的第一年薪金不得超過當年的中產階級條款(第二輪新秀的原球隊只要有中產階級特例就能匹配任何合同。),從第二年薪金可以上下浮動8%可以高至頂薪。第三年最大薪金計算方法是:假設該球員第一年就拿到頂薪合同,則他第三年按照聯盟薪金漲幅規則可拿到的最大年薪。第三年後的年薪浮動範圍不得超過第三年年薪的6.9%。
球隊計算是否有足夠薪金空間或特例開出邀請合同時,必須取整個合同的平均年薪計算。
當受限制自由球員的原球隊匹配邀請合同後,該球員每年薪金按合同數字記入球隊每年總薪金。如果原球隊不跟進,則邀請合同的平均年薪記入新加盟球隊的每年總薪金。
當年亞瑞納斯與金州勇士隊的新秀合約到期後,由於金州勇士隊按規定只能出價聯盟的平均薪資,於是華盛頓巫師隊以高價將亞瑞納斯簽下。聯盟為了保護母隊利益,在這之後規定其他球隊只能開出低於中產階級合同的報價。這個條款也被稱為「亞瑞納斯條款」。
說這麼多 明白了嗎

Lin 當年只收到一只合約.火箭那只肥約, 不簽沒工作沒球打....你簽不簽!
要怪只能怪尼克當年貪心,低估Lin的市場價值,覺得他不值這麼多,本來可以用中產階級的早鳥條款,最高500萬簽下他的,卻自己把他放到自由市場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