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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較於KOBE,Lebron是一個比較優秀的籃球員

桃枝夭夭 wrote:
還蠻想知道這位大大在哪家工作的...以後有什麼法律需求就避開那家好了


桃大這話說得就太重了,
大家只是意見不同,
切磋一下,
不要傷和氣是比較好的

Schindler wrote:
桃大這話說得就太重了,
大家只是意見不同,
切磋一下,
不要傷和氣是比較好的


這讓我想到ptt就有人在問

我要申請專利,那事務所會不會偷我的idea啊~~ 好怕喔

語畢~~哄堂大笑...

who cares

桃枝夭夭 wrote:
我說的意思本來就是名人都希望在官司開始前就談和解!!
和解絕對在官司之前就已經開始談了...但是女方為了拿到更多的和解金
女方為何避開會直接影響民事判決的刑事訴訟而直接就民事攻防...意圖一整個明顯!


姓名公布+报导铺天盖地,原告“被迫放弃”

此外,法庭出于失误,将这名女子的姓名公布在网上,并将她的病史透露给了律师;原告因此收到了多起威胁,媒体也对她的私生活进行了无情的追踪报道;这一切可能正是原告决定撤回起诉的原因

波士顿新英格兰法学院(New England School of Law in Boston)的一名教授表示遗憾,称上述结果将无疑动摇多数女性对于司法的信心——这简直就是在同文明社会的法律、规则开玩笑。受害人的支持团体也认为,将性侵案件中受害人的性史作为证据的做法应当被禁止。


桃枝夭夭 wrote:
就算有什麼和解金或是賠償金也會所剩無幾...甚至可能說是一毛都要不到!
迴避刑事而進入民事程序...是利用了民事官司程序開始後依然可以進行和解的動作
在官司攻防間威嚇並要脅對方增加和解的金額


伊格尔县警方宣称,在询问当事人和审查物证之后,调查人员和当地检察官一致认为已经有充足的证据指控科比犯有性侵重罪。但检察官提到,他当时并没有做出起诉决定,事实上是警局不按常规出牌,径直向法院申请了逮捕令;不过,检察官也指出警局治安官并没有违法,并支持他的这一决定;因为法官看了证词之后,也觉得有充分理由逮捕科比。


桃枝夭夭 wrote:
然而~你真的認為這名丹佛大學教授的意思就是你說得這樣?


BJ4
TopYoung wrote:
哪邊沒有?
科比性侵细节曝光
事发当晚的一些细节也被披露。检方提到,科比之前曾同这名女服务员调过情;当她来到他的房间后,两人开始亲吻,科比随即对女方身体上下摸索,而女方至少说了两次“不”;科比拦住了她的去路,将其压在一张椅子上,用手围着她的脖子,原告律师认为这是在暗示若女方不从,则科比可能会勒死她。


我覺得還是沒有吧?!
檢方說的是檢方說的,
法官也沒有說就是這樣

TopYoung wrote:
科比·布莱恩特则对其行为表示了悔意,他流着泪承认和这名女服务员曾有过性行为,而他原以为对方出于自愿,现在才知道她对此事的看法。他已经向对方提交了一份书面道歉。
喔喔~~道歉惹


道歉有代表什麼嗎?
試想:
Kobe可能認為他跟女服務員進行性行為,
女服務員很主動配合,
也沒有抵抗,
(這部分只有當事人知道)
那後來對方莫名其妙翻臉,
那就道歉一下
(你自己要讓人誤會是兩廂情願,妳後來說不是,就道義上道歉意思一下囉! 這也不代表示性侵吧?!又不是明知對方不要還硬上)

Schindler wrote:
我覺得還是沒有吧?!
檢方說的是檢方說的,
法官也沒有說就是這樣
道歉有代表什麼嗎?


伊格尔县警方宣称,在询问当事人和审查物证之后,调查人员和当地检察官一致认为已经有充足的证据指控科比犯有性侵重罪。但检察官提到,他当时并没有做出起诉决定,事实上是警局不按常规出牌,径直向法院申请了逮捕令;不过,检察官也指出警局治安官并没有违法,并支持他的这一决定;因为法官看了证词之后,也觉得有充分理由逮捕科比。


Schindler wrote:
(你自己要讓人誤會是兩廂情願,妳後來說不是,就道義上道歉意思一下囉! 這也不代表示性侵吧?!又不是明知對方不要還硬上)


尽管检方在2004年因Faber拒绝进一步作证,而宣布撤回起诉 (点此查看报道);然而科比的公众形象已因此大受影响,他与麦当劳和能多益(Nutella)的代言合同亦告终止。

科比之后向Faber去信道歉,提到他当时本以为女方是自愿的,现在才知道她的感受,他表示十分后悔

尽管检方已将刑事起诉撤回,原告的民事起诉依然保留,她指控科比的性侵对其造成了身体上和精神上的损害,要求赔偿损失;而原告此前在刑事案中所作证词,将继续被用于民事一案的证据


你真的要去唸JD嗎?
TopYoung wrote:
伊格尔县警方宣称,在询问当事人和审查物证之后,调查人员和当地检察官一致认为已经有充足的证据指控科比犯有性侵重罪。但检察官提到,他当时并没有做出起诉决定,事实上是警局不按常规出牌,径直向法院申请了逮捕令;不过,检察官也指出警局治安官并没有违法,并支持他的这一决定;因为法官看了证词之后,也觉得有充分理由逮捕科比。


以此次日月光案為例,
檢察官和環保局都認為有充足的證據讓日月光相關人等有罪,
但結果呢?
未滿足舉證責任,
法官就沒辦法判有罪啊

有逮捕令代表了什麼?
代表有性侵的事實嗎??

TopYoung wrote:
科比之后向Faber去信道歉,提到他当时本以为女方是自愿的,现在才知道她的感受,他表示十分后悔。


所以呢?
代表有性侵的事實嗎?
如果用我上面舉的例子來說就是沒有,
看來原告還是無法滿足舉證責任

TopYoung wrote:
尽管检方在2004年因Faber拒绝进一步作证,而宣布撤回起诉 (点此查看报道);然而科比的公众形象已因此大受影响,他与麦当劳和能多益(Nutella)的代言合同亦告终止。

尽管检方已将刑事起诉撤回,原告的民事起诉依然保留,她指控科比的性侵对其造成了身体上和精神上的损害,要求赔偿损失;而原告此前在刑事案中所作证词,将继续被用于民事一案的证据。


我不太確定美國相關法律,
(還要花時間查,有點麻煩)
但以我國的法律來說,
在刑事訴訟當中,才會發生偽證罪,
但在民事訴訟當中,是沒有偽證罪的問題,
這樣是不是可以說明為甚麼原告只願在民事案件中作證,
卻不願在刑事案件中作證?

尽管检方已将刑事起诉撤回,原告的民事起诉依然保留,她指控科比的性侵对其造成了身体上和精神上的损害,要求赔偿损失;而原告此前在刑事案中所作证词,将继续被用于民事一案的证据。

Schindler wrote:
這樣是不是可以說明為甚麼原告只願在民事案件中作證,
卻不願在刑事案件中作證?


刑事已經作證過了,是把證詞繼續拿來民事用

你是不是沒看懂啊,講的完全不一樣...

刑事撤回是因為"法庭出于失误,将这名女子的姓名公布在网上,并将她的病史透露给了律师;原告因此收到了多起威胁,媒体也对她的私生活进行了无情的追踪报道;这一切可能正是原告决定撤回起诉的原因。"

這不是在正反辯論好嗎?

看證據說話

你有種為反對而反對的感覺(不過答的還行,差點給你虎到)



Schindler wrote:
但以我國的法律來說,
在刑事訴訟當中,才會發生偽證罪,
但在民事訴訟當中,是沒有偽證罪的問題,
這樣是不是可以說明為甚麼原告只願在民事案件中作證,
卻不願在刑事案件中作證?

以我的了解~~

偽證罪是基於刑事政策學為了訴訟經濟立法...也是屬於基於訴訟程序上的立法

在民事案件是兩方律師各自攻防~一方舉證另一方舉反證推翻

所以就沒有所謂誤導檢方辦案的問題

自然就不會有什麼偽證問題

而我們現行的民刑事程序法大多都是引用承襲自美國

我想基本上在這方面的做法都會是大同小異

我也覺得美國民事上應該也沒有偽證的問題

我也是比較支持您的看法

但我非專業人員...英文能力也沒能完全看的懂美國的法律

以上就是我個人感覺...

桃枝夭夭 wrote:
但我非專業人員...英文能力也沒能完全看的懂美國的法律
以上就是我個人感覺...


他解讀明明就是錯的

從一開始的法學教授開始解讀就有問題

明顯與前後文的內容相反


-------------

反正證據這麼清楚

不相信就算了...

不然找篇報導說明kobe是清白的啊??

-------------

一直說人家怕作偽証才撤刑事

明明就寫的很清楚事情不是這樣

我服了U.....




先跟本樓其他網友道歉,
如果沒興趣的,就請跳過,謝謝~

TopYoung wrote:
尽管检方已将刑事起诉撤回,原告的民事起诉依然保留,她指控科比的性侵对其造成了身体上和精神上的损害,要求赔偿损失;而原告此前在刑事案中所作证词,将继续被用于民事一案的证据。
刑事已經作證過了,是把證詞繼續拿來民事用
你是不是沒看懂啊,講的完全不一樣...
刑事撤回是因為"法庭出于失误,将这名女子的姓名公布在网上,并将她的病史透露给了律师;原告因此收到了多起威胁,媒体也对她的私生活进行了无情的追踪报道;这一切可能正是原告决定撤回起诉的原因。"
這不是在正反辯論好嗎?
看證據說話
你有種為反對而反對的感覺(不過答的還行,差點給你虎到)


其實我對您引的報導一直有些質疑,
因為這些記者的法律專業度可能有問題,
(這裡說的證詞是有經過宣示的嗎?還是只不過是調查階段的一般紀錄而已)
甚至英文能力遠在你我之下

另外,我要澄清的是我並沒有認為Kobe沒有性侵或是他有性侵,
而是我看不到證據來支持說Kobe有性侵

回到您前面所引的New England School of Law, Boston 的教授,
似乎是Wendy Murphy這位教授,
她說

As if a rape and a payoff aren't bad enough, the worst crime was committed by the prosecutor and the judge in the Kobe Bryant case, both of whom shirked their responsibilities to the public and to the integrity of the justice system by allowing the victim to "choose" not to testify.

看起來原告可能在刑事案有些指控,
但她可能根本沒有宣示,
或者原告根本就選擇不讓這些指控成為刑事案件中的證詞,
w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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