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Young wrote:
丹佛大学(University of Denver)的一名法学教授曾预言本案终将和解,指出“倘若科比签一张支票就可以结束这一切,那么原告何必甘冒败诉的风险继续诉讼呢?”
其實大大您引的法律人士的論述正好與您的立場相左
案件開始到結束,
要拖個幾年,
對Kobe來說風波越快結束是越好,
(同時依據無罪推定原則來說,沒被判有罪以前便是推定無罪)
所以對Kobe來說如果可以一張支票解決,
沒有理由不作
美國律師的收費是以小時計費的,
這是個牽扯到刑事案件的民事案件,
Kobe又是名人,
找的律師收費肯定不菲,
整個案件打下來,
律師費很可能是千萬美金,
如果是照上面網友說的,
Kobe花200萬美元和解,
其實是省下了律師費,
然後又可以少跑法庭,
對Kobe當然是有利,
而對原告來說,
如果敗訴,
她還是要付律師費的,
與其打到最後什麼都拿不到,
還不如收了200萬美金,
舒舒服服過下半輩子,
這就是教授為什麼說:
“倘若科比签一张支票就可以结束这一切,那么原告何必甘冒败诉的风险继续诉讼呢?”
其實這種透過訴訟手段行訛詐之實的,
在美國的訴訟體系中是挺常見的,
比方說: 很多專利蟑螂弄了些專利,
就到處告科技大廠,
很多科技大廠與其支出高額的律師費與經歷一些訴訟的繁文縟節,
還不如就支付專利蟑螂和解金
(即便根本就沒有專利蟑螂所主張的專利侵權存在)
TopYoung wrote:
波士顿新英格兰法学院的一名教授反对原告当初退出刑事诉讼的做法,称即使对方支付不论多少民事赔偿,她也不应当放弃刑事指控,这绝不是一件值得自豪的事。
這位教授的論述是說,
如果真的有原告所說的強暴事件,
那就算在民事訴訟中,
法官判Kobe敗訴,
Kobe支付了民事賠償,
(注意: 實際上,法官並沒有判Kobe敗訴,而是雙方和解)
原告仍應該要堅持刑事訴訟,
讓Kobe去坐牢,
這位教授話中的背後涵義影射的是,
很可能原告的指控是子虛烏有的,
要不然原告大可堅持要刑事訴訟打到底
(注意: 刑事訴訟是檢察官來起訴,也就是國家負擔檢察官的費用,不是由原告支出)
而原告放棄刑事訴訟,
絕不是件值得自豪的事(利用訴訟體系來行訛詐之實,當然不是件自豪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