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

轉貼-地主怪手封路 新竹五峰露營區60遊客受困

新竹縣五峰鄉露營區超夯,周末吸引上百遊客前來露營,有當地地主不滿長期「無條件通行」,派怪手封路,讓近60名露營遊客受困於山上,怒喊「讓我們下山!」五峰鄉山所、警方等人,現在正趕往現場,了解狀況。

據悉,當地呂姓地主認為,羅山道路有許多民眾使用,且都經過他持有的私人土地,他疑似不滿「大家都經過我家道路」,認為沒有義務給大家方便通行,今天一早決定派怪手「封路」。

呂姓地主並在現場寫下「我是迫而無奈的作為,敬請見諒,可到五峰鄉公所來訴求」,由於怪手擋在前方,讓今天一早要下山的露營客都困在山上,紛紛痛罵「幹嘛牽扯到我們」、「要趕下山上班上課!」,但是呂姓地主僅開放給步行的民眾通過。

對此,五峰鄉公所中午已派員前往現場,並表示這條道路是鄉公所在民國83年開通,而該地主有取得部分用路土地,鄉公所目前將協調「讓遊客下山最重要」,若地主不同意,將動用到公權力執行。

轉貼https://udn.com/news/story/7320/2339023

2017-03-13 18:01 發佈

johnss74 wrote:
新竹縣五峰鄉露營區...(恕刪)

爽到你艱苦到我 的意思
旁邊開邊一點還是可以過1111111111111111111
我開路讓你過?使用者付費天經地義!現在知道購買山坡地學問很大了吧!?
後代子孫不承認當初”同意使用”
公用地役關係乃私有土地而具有公共用物性質之法律關係,與民法上地役權之概念有間,久為我國法制所承認(參照本院釋字第二五五號解釋、行政法院四十五年判字第八號及六十一年判字第四三五號判例)。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其次,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其三,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梗概。

已上大法官400號令局部截取
這個案件看來文字面是83年開闢,又是由縣府開闢,應該符合前面的規定,
但是因為縣府開闢時,應有關相關文書作業後才施作,不太可能是強佔,這種案子很多,早期講人情,加上地價便宜,很多原地主都會提供臨近土地供大家通行使用,一來自己方便通行二來造福鄰眾三來因公用可請公家機關協助開闢
惟事過境遷,老輩仙逝、地價上漲、人情薄弱等因素,繼承人都為土地權益受損加上政府近年財政不佳又變更土地依市價徵收等原因,造成既成道路問題難以解決。

地主封路才是明智的作法,不封的話久而久之變既成道路,自己不能動政府不徵收,還得每年繳稅金。

所以根本之道應該是政府對於這問題的處理態度,而不是強佔民地。
可以封路, 但是應該是採取只出不進的方式

這樣才不會犯眾怒, 那些營區才不會拿客人當擋箭牌!

johnss74 wrote:
新竹縣五峰鄉露營區...(恕刪)


那邊營地毛利也蠻高的

使用者付費

付點道路通行費

也是應該的

一個營地1兩千

我想地主也沒這麼不通人情
營地主賺太大...道路地主眼紅了
應該的~給人家抽一點吧
  • 5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