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lyingf wrote:台灣不知道有沒有在推廣這種觀念。 不可餵食的部份有在推廣的,成效就.....因人而異了。聽的進去的,說一次就不會再餵食,聽不進去的理盲還是會一直餵食。武陵的猴子還能牽拖說是露客東西不收才養成猴子來找食物的習慣。塔塔加的猴子可就是完全是遊客餵養出來的了。只勸導不開罰,理盲者是完全不放在心上,也一點沒在怕的。
攻擊猴子?用藥?你確定要這麼做嗎?台灣獼猴可是三級保育類動物,它攻擊你不會有事,你攻擊它可能會有事哦!第 3 條本法用辭定義如下:一、野生動物:係指一般狀況下,應生存於棲息環境下之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魚類、昆蟲及其他種類之動物。二、族群量:係指在特定時間及空間,同種野生動物存在之數量。三、瀕臨絕種野生動物:係指族群量降至危險標準,其生存已面臨危機之野生動物。四、珍貴稀有野生動物:係指各地特有或族群量稀少之野生動物。五、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係指族群量雖未達稀有程度,但其生存已面臨危機之野生動物。六、野生動物產製品:係指野生動物之屍體、骨、角、牙、皮、毛、卵或器官之全部、部分或其加工品。七、棲息環境:係指維持動植物生存之自然環境。八、保育:係指基於物種多樣性與自然生態平衡之原則,對於野生動物所為保護、復育、管理之行為。九、利用:係指經科學實證,無礙自然生態平衡,運用野生動物,以獲取其文化、教育、學術、經濟等效益之行為。一○、騷擾:係指以藥品、器物或其他方法,干擾野生動物之行為。一一、虐待:係指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或其他方法,致傷害野生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一二、獵捕:係指以藥品、獵具或其他器具或方法,捕取或捕殺野生動物之行為。一三、加工:係指利用野生動物之屍體、骨、角、牙、皮、毛、卵或器官之全部或部分製成產品之行為。一四、展示:係指以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置於公開場合供人參觀者。第 18 條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予保育,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限:一、族群量逾越環境容許量者。二、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前項第一款保育類野生動物之利用,應先經地方主管機關許可;其可利用之種類、地點、範圍及利用數量、期間與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前二項申請之程序、費用及其他有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沒錯, 到處都是廁所不過你要自己挖我帶小孩出去野營到點之後搭好帳棚後第一件事就是去挖廁所自己要用幾個就挖幾個坑,挖好後用樹枝標明廁所的區域再找顆樹把衛生紙跟鏟子掛好, 拉完後就馬上掩埋ENJOY HTC SENSE wrote:請問去深山露營,如果想拉肚子怎麼辦? 到處都廁所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