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k-hsu wrote:
原則上這這樣但是如果...(恕刪)
不當得利的前提是,實際商品與締約商品有所出入,對吧...
倘若是商家"承若"用新品來取代維修品,這已經是一個新締約,那這與拿錯商品是否不一樣???
jb007tw wrote:
什麼商家,消費者的,每個人都有多重身分吧,你可能是商家,也可能是消費者,也可能兩者皆是,只是利害關係權衡之下,選擇站在某個立場發言。就此案例,以新品替換維修品,怎可視為作業失誤?難道品牌的信譽不能用此售後服務的原則建立?如果真的如你所說,店家作業失誤,那麼,店家失誤難道不必承受損失?分公司失誤,與無能經銷商簽約,引發商譽信用危機,難道不用承受損失?誰的決斷,損失自負,向引起損失的方向追尋補救措施就好了,所謂亡羊補牢,猶未晚已!...(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