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動物保護法第二十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 護措施。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 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適當防護措施,由中 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使具攻 擊性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四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稱適當防護措施,指伴同之人應以鍊繩牽引寵物或以箱、籠 攜帶。
我還蠻喜歡狗的~只是不喜歡那種帶寵物到"非寵物餐廳"裡用餐的飼主~而且把水杯直接拿給狗兒喝~(給客人用的水杯) 通常都是那種放在在包包裡的小狗~(我個人覺得不能在地上走的狗很可憐!!) 所以我應該是不喜歡飼主吧!?
雖然那個管理員口氣差勁,但是該說的還是要說:狗狗帶出去應該要綁好啦。當然如果是手上抱好/抓好的又另當別論。樓主不會不知道天底下還是有怕狗的人吧。(像我朋友一家族從老到小全都是)這些人根本不曉得誰家的狗才乖,萬一樓主的狗臨時失控,衝到某個心臟不好又怕狗的人跟前示好,結果卻把他嚇死了,試問樓主該怎麼辦呢?就好像有人說 Husky 不咬人,可是在國外就曾傳出這種狗咬死小朋友的案例。多做好管制就不會發生悲劇,管理員的態度惡劣是一回事,應受眾人譴責,然而他要樓主綁住狗狗,這點似乎並不過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