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本來很容易的啦,有個叫"在臺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它本來分成兩種人,A.原生台灣地區人民-大陸地區人民-想再變回台灣地區人民;B.原生大陸地區人民-台灣地區人民-大陸地區人民-想再變回台灣地區人民;A情況原則上是沒難度,除非官方能證明它符合例外情況;B情況則難度非常高,屬於謝謝不用再聯絡的情況..但是因為去年底內政部偷偷改了規定,導致A的難度也變高,雖然沒B那麼困難,難度變高原因是因為,本來他要回復就單純跑流程,除非政府能證明他有例外的特殊狀況才能拒絕,但是辦法被修改後,他要先自己證明一些特定原因,然後才去跑流程,這個就變麻煩了,甚至有時會非常麻煩,實際上,A和B本質是兩種情況,B本身天生屬於幾乎自帶特殊狀況,但A不是,因此本來基於"國家不能拒絕自己國民入境原理",原先的回復的辦法才是正確的..原則上要嘛就內政部核一核就算了(其實是應該改回本來的情況才是正確,但雙標黨是不可能這麼做的),不然就是駁掉後訴願,打行政訴訟,在行政訴訟這邊大概率可以贏,因為法院可以不用屌行政規則,然後再拿判決去跑回復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