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結論:
持刀的被提告殺人未遂、傷害及毀損,被檢方依毀損罪起訴,另外兩罪則不成立。
被人家拿刀砍而反擊的,被檢方依傷害罪起訴
現在党是希望大家上街都帶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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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北投區發生一起街頭衝突事件,一名轎車駕駛行經時遭路人丟擲物品砸車,下車理論後對方竟掏出小刀逼近,甚至刺破輪胎,駕駛出腳踹倒對方,雙方爆發扭打。事後雙方互告,駕駛主張正當防衛,但檢方認為他大可直接離開,依傷害罪將其起訴。
事件發生於1月,當時黑衣男駕駛轎車經過北投區某路段,一名平頭男子朝車輛丟擲物品,駕駛隨即下車理論。監視器畫面顯示,駕駛一下車便看到平頭男舉起手,他撥掉並推了對方一把,對方隨即從口袋掏出一把小刀步步逼近。駕駛後退拉開距離後踹了一腳,平頭男揮拳反擊,還刺破轎車輪胎,兩人隨後爆發扭打。
事後雙方互告,駕駛余先生被依傷害罪起訴,讓他難以接受。余先生表示,他認為自己是出於防衛,對方手上拿著瑞士刀,已經危害到他的安全。他質疑檢察官的認定,指出檢方認為對方只是拿刀朝他走過來,並沒有做出揮舞動作,因此他的行為算是故意傷人。余先生強調,檢方表示他看到對方拿刀時大可直接跑掉,但在當時的環境下他根本無法逃跑,因為旁邊都是車來車往的車流。
從起訴書內容來看,檢察官認為駕駛看到路人亮刀後,大可閃避或離去,卻上前逼近還腳踢對方,對方跌倒後又繼續踢,足以認定有傷害犯意,沒有主張防衛權的餘地,認定這些辯解都是卸責說詞。
余先生對此相當不滿,強調對方都在公共場合亮刀了,他不制止對方要怎麼辦。他質疑檢察官都在辦公室吹冷氣看狀紙,不知道當下狀況有多危險。余先生對路人提告殺人未遂、傷害及毀損,目前對方已被依毀損罪起訴,另外兩罪則不成立。他表示事後車子維修也花了2萬多元,主張自己莫名被砸車還遭亮刀才做出反擊。案件未來進入法院審理,將由法官判定是否構成正當防衛。
Dr.Corgi wrote:
在蔣市長的主...(恕刪)
你怎不說是耍賴清德宗治下的治安越來越差
然後恐龍司法越來越多?
還是清德宗就真的只會耍賴躺平?
然後不要不服氣,不然你就幫党解釋為何:拿刀砍人的無罪,空手自衛的傷害罪?
2026年2月:台南隨機砍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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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高雄鳳山街頭「跳車滿身血」求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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