悔過戶女兒 母舉證不足討房敗訴
2026-06-08 聯合報/ 記者 邱瑞杰
基隆市王姓婦人訴請撤銷贈與女兒房屋,指女兒要賣房,要求她搬離,違反讓她「住至百年」約定;女兒稱,已買下母親房子,基於親子情誼無償供父母居住,但沒答應住至百年。基隆地方法院認定,王婦無法舉證買賣為假、贈與並附加約定為真,駁回告訴;可上訴。
王姓婦人指出,廿五年前她以假買賣將名下房屋過戶給女兒,與女兒約定「讓爸爸住至百年」,她長期住在該屋,雙方有「住至百年」使用借貸合意,女兒應讓她續住至死亡;但丈夫前年過世後,女兒刊登租售房屋訊息,清空客廳家具,揚言拆除佛桌,威脅她若不搬離要斷水斷電斷瓦斯,形同拒絕履行負擔約定,有不履行扶養義務事實,訴請塗銷房屋移轉登記。
王婦女兒提出金融單據,稱當年用二六○萬元買下房屋,支付一四○萬元,其他以母親先前欠款抵充,基於親子情誼讓父母續住,但未允諾住至百年,母親指控她恐嚇或虐待均屬無中生有。
王婦提出繳稅清證明書,指當年過戶房子給女兒時,國稅局核課贈與稅,女兒未提出資金證明免繳贈與稅,印證買賣為假、贈與為真。王婦兒子表示,姊姊因無償取得房產,有約定讓父母住至百年,姊姊付給母親的錢,屬孝親零花錢,不是房產買賣價金。
法院認定,兩造可能為免提供資金往來證明,致使過戶程序曠日廢時,選擇配合完稅合乎常情事理,也是二親等之間不動產移轉普遍現象,不採信王婦主張;王婦和丈夫原有同樓層兩戶房屋,目前分別在女兒、兒子名下,內部牆面已打通,兒子是王婦財產潛在繼承人,證詞自非客觀中立難採用,迴護母親把姊姊提出金流窄化為孝親不可信。
法官指出,王婦認為女兒同意她住至百年,顯已混淆事實行為與法律行為界線,請求塗銷房屋移轉登記,或以使用借貸定有特殊期限,請求女兒讓她住至死亡為止均無理由,駁回告訴。
身後房產安排 符法律要件可避爭議
2026-06-08 聯合報/ 記者 邱瑞杰 /基隆報導
基隆市王姓婦人主張以假買賣將房屋贈與女兒,訴請塗銷房屋移轉登記敗訴。律師提醒,家族常因為財產紛爭對簿公堂,尤其安排後事要嚴謹,附有負擔之贈與、代筆遺囑要符合法律要件,避免日後因遺產分配,導致親子失和、手足翻臉。
律師林富貴說,為避免死亡後,受贈人要負擔贈與稅或遺產稅,有父母會以附有負擔之贈與,過戶房子給子女,一般會約定子女對父母負有扶養義務;為防不履行約定,最好委託律師簽訂附有負擔贈與契約書,保留房產買賣契約書、付款紀錄,要求保管所有權狀。
他說,為避免子女甘冒偽造文書罪責,向地政事務所申報遺失所有權狀,再聲請補發然後出售受贈房產,更保險做法是到地政事務所辦理註記,若有註記,受贈人聲請補發權狀時,贈與人會接到地政事務所通知,可持權狀正本聲明異議,保住房產。
父母指定將房產留給特定子女也常衍生訴訟,基隆一名老婦立代筆遺囑,指定將長子居住的名下房子過戶給次子,長子主張代筆遺囑錄影中,母親口述不順暢,多由代筆人提問誘導回答,訴請確認遺囑無效。法官認定,遺囑由老婦指定見證人,律師筆記後宣讀講解,經老婦認可後蓋印、見證人簽名,非誘導作成,老婦雖曾問長子要住哪,但也說過世後過戶房子給次子時,長子應搬走,駁回告訴。
林富貴說,實務上代筆遺囑由律師兼代筆人,還要兩名證人全程在場,律師會錄影錄音,確認立遺囑人及見證人都知道立遺囑人的意思,確保遺囑成立;若立遺囑人意識表達欠缺,律師會要求立遺囑人出具醫院證明書,證明有識別能力,遺囑才有效。
這類社會案件一再重複發生。想說子女不會這樣對我。 結果現實情況就是發生 子女翻臉不認人的案例。
子女就是這樣對你,無情的把房子賣掉,要把你趕走掃地出門。
悲慘的是 你是最後一個知道的人。
當你把房子過戶給子女後,你就喪失房屋所有權了。要取回就要打官司還不見得勝訴。
這事情告訴我們 房產千萬不要提早過戶給小孩,
房子死後再給兒女就好,千萬寧願捨得讓子女繳稅。
別要測試人性,生前就過戶,老了變下流老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