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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海工程師尾牙抽中百萬 MODEL B 領獎前竟遭裁員!法院「關鍵理由」判她痛失豪車

2026-05-14 19:47 發佈
莊伯 wrote:
https://tw...(恕刪)

法官用的是民法第408條
第 408 條
1.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2.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以白話講
抽獎獎品是公司送(贈與)你的,跟你工作表現績效等無關,沒有對價關係
在獎品還沒到你手上前,公司可以隨時反悔
這條最常用的地方就是生前財產贈與
換句話說
除非是有對價關係的贈與,也就是說好的工作績效獎品獎金
否則贈與方(公司)本就可以隨時不爽就收回
當事人稱:她認為公司在她領獎前將其資遣,是故意以不正當行為(資遣)阻止領獎條件成就,應視為條件已成就
用這理由很可能打官司前沒請教過律師吧?
剪你低小雞雞

他的敗筆在談資遣時,沒有把這條一併納入條件來談。

2026-05-15 8:09
哪個大型企業,會將有價值的員工資遣?

會被資遣員工,企業通常是有合法正當理由,不然員工打官司請求履行支付獎品,也不會敗訴!
未離職前參加公司所辦的活動,現場所抽又公佈,在當下就已經擁有歸屬權了,至於拿到獎要不要離職,又是另外一回事,除非手上的領獎單丟了。
就比如在台灣有位移工買樂透,中了之後,離開台灣,樂透單位會公布妳已經離開台灣,所以中獎不算?
拿著中獎單去領,卻領不到錢,上了國際媒體,反而丟了臉面,主辦單位公信力有問題?
有句話就是 “ 輸不起,就不要玩 ” ,不是嗎?
氣度是真的小到一個靠北
但白紙黑字難以含扣

我看到兩個小重點
光這標題與下標水準

1.要嘛媒體公開認可這品牌或這款車是"豪車"
2.要不就這媒體"滿腦腸肥胡言亂語烏煙瘴氣"

媒體朋友們
自己挑一個承認吧......
엉터리 많다
MdfkR wrote:
氣度是真的小到一個靠北
但白紙黑字難以含扣

我看到兩個小重點
光這標題與下標水準

1.要嘛媒體公開認可這品牌或這款車是"豪車"
2.要不就這媒體"滿腦腸肥胡言亂語烏煙瘴氣"

媒體朋友們
自己挑一個承認吧......



大企業都有公關部門,平常就是替公司胭脂抹粉
工作可多了`

你覺得他們跟媒體關系好不好?
鴻海精密工業一名林姓女工程師2023年參加公司「線上嘉年華」尾牙活動,幸運抽中一輛價值約100萬元、當時尚未上市的 MODEL B 型號電動車。原以為抽中大獎是職涯巔峰,不料林女在電動車正式上市領取前,於2025年初因公司組織改組遭到資遣,雙方合意終止勞動契約。當林女欲領取獎項時,遭鴻海以「發放時須在職」為由拒絕給付,林女憤而告上法院要求給車或賠償百萬元,新北地院審理後判決林女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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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抽中, 2025年資遣前, MODEL B 型號電動車還沒上市.

如果 MODEL B 型號電動車, 因故不上市, 林女要改領 MODEL B 的模型嗎?

這種未來的獎項, 原本就有點爭議, 除非當下立刻折換現金.
sroach

新聞沒寫錯,真的是 "抽中大獎是職涯巔峰"

2026-05-15 9:34
Harvey norman wrote:
大企業都有公關部門,...(恕刪)


人家好不好我不知道,但你應該不錯,不然怎麼先知道是江小姐??科科!!!


鴻海 不意外. 靠代工能拼到世界級.

計算員工的能力絕非浪得虛名.
T15346 wrote:
未離職前參加公司所辦的活動,現場所抽又公佈,在當下就已經擁有歸屬權了,至於拿到獎要不要離職,又是另外一回事,除非手上的領獎單丟了。
就比如在台灣有位移工買樂透,中了之後,離開台灣,樂透單位會公布妳已經離開台灣,所以中獎不算?
拿著中獎單去領,卻領不到錢,上了國際媒體,反而丟了臉面,主辦單位公信力有問題?
有句話就是 “ 輸不起,就不要玩 ” ,不是嗎?

買樂透跟本案例完全不能相提並論
不然法官怎會判女工程師敗訴
沒看報導內容嗎?
抽獎活動公告有聲明,領獎時員工要在職
抽中大獎民法上這是贈予物品,並非提供勞動服務所得,也不是薪資或獎金的一部分
樂透是用真金白銀去買的
另外是,新車尚未上市,女工程師離職前,車還沒交付到鴻海
再者,法官也認定不是惡性裁員,無法認定為了不想贈送百萬新車才fire她
因為當時內部改組,同時間裁員不只有她一人

只能說她這年運氣像過山車一樣
抽中大獎,以為人生高峰,怎料工作和大獎同時失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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