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快人心!屏東老闆娘遭詐4835萬! 法院判女車手全賠
吳孟潔
屏東地方法院近日審結一起詐欺賠償案,認定46歲潘女在詐騙過程中擔任收受款項的關鍵角色,判決她必須賠償受害人張女高達新臺幣4835萬元,且需支付自2025年11月底起算的5%年利息。
根據判決書,這起案件起因於2025年間,受害人張姓老闆娘在LINE上誤加了名為「超揚投資群組」的社群,並與自稱「陳美臻」的詐騙成員取得聯繫。詐騙集團利用張女渴望獲利的心態,編造出各種投資績優股的假象,引誘張女不斷投入資金。
為了躲避警察追緝,潘女在取得現金後,迅速依照指示將款項交給其他同夥,刻意製造金流斷點。然而法網恢恢,潘女最終仍遭逮捕,刑事部分已由法院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重判6年6月有期徒刑。
在民事求償訴訟中,潘女雖辯稱不應承擔如此鉅額的賠償,但法官認為,潘女在詐騙環節中負責面交取款及隱匿贓款,是集團得逞不可或缺的推手,其行為與張女的財物損失有直接關係。
法院在判決中特別強調,法律上對於共同侵權行為採取「連帶責任」制度。這意味著,即便潘女只是集團中的底層成員,或是沒分到這麼多錢,只要是共同參與了詐騙行為,債權人(張女)依法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名參與者賠償「全部」的損失。
法官引用多項偵查筆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扣案證物,認定潘女與集團成員共同故意侵害張女權利,因此駁回潘女的辯解,判決她必須一人扛起這4835萬元的賠償重擔。本案仍可提起上訴。
這是個悲哀的一件事
還是教育一下
假設詐騙集團騙到一筆錢
主腦一定是判最重、車手則是沒幾個月(未成年更輕)
賠償給受害人也是主腦最多、車手最少,但有前提
前提就是有抓到人,只抓到這車手就變成這案例
仍然是關幾個月或幾年,但賠償就一個人抗
有些車手就不配合,結果就是負擔全部賠償責任
然後車手沒錢,受害者也拿不什麼錢........
若說沒錢,應以勞役抵債
詐欺所得也要有個上限
若超過就判重罪
若沒超過,但為受害者全部家當也要重判
若害人死亡,比照賣國,一律死刑!
酒駕毒駕也應一律重判,先勞役三年再處死
要直接死也可,站在路中讓被害者家屬撞十次
沒死再處死三次,再沒死,終身與鼠監禁至死方休

這些人就算有罪講直了這種社會底層你抓了也是花你的錢去蓋地方給他住而已
詐騙者只要有計劃一次遍個幾百幾千人都沒問題,要領錢再花個幾千塊找替死鬼去領就行
台灣人居然蠢到以抓這些替死鬼為樂,這些垃圾除了智商低些外可以說是幾乎沒任何社會危害
比起酒駕、超速甚至放走其實都沒什麼差
真正會害你的是那些上面騙你的那些知識份子,不是那些底層去冒死領錢的傻子
只能說沒知識的人自己活該,警察樂得去抓這些好抓的做業績
法院也樂於判個百萬、千萬讓你開心然後....結案
拿不回錢法院才不care,反正我抓個車手交差給你了
我完全不覺得詐騙在台灣是什麼大問題
立法、執法、民眾都自己樂得這種成果,民眾是什麼水準,國家就會是什麼水平
錢能被從口袋拿走就已經夠蠢了,連要告誰自己都不懂
車手就讓他刑事判一判關一關就好,浪費錢去告連裁判費都拿不回民事是想幹嘛?
拿了沒用的債權十五年你還得花錢去延回不了本的期....然後欠你錢的那個,還不是拿走你四千萬的人
四千萬根本不在車手身上
四千萬根本不在車手身上
四千萬根本不在車手身上,判車手要還錢這件事根本就是個安撫蠢蛋用的笑話....我不知道是不是很多人根本不知道這件事?
督促司法去抓那個 "真的拿走錢走去逍遙" 的混蛋才有用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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