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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公務車風波結案!北檢:預算被刪光不算犯罪

3監委濫用公務車 北檢分案調查 法界:判刑有前例 2025-06-03

5監委2官員搭公務車拿藥、買晚餐 北檢:預算被刪光不算犯罪

監院送愛犬美容北檢認「合理生活範圍」 黃光芹氣:台灣還有章法嗎?

監察院前秘書長李俊俋去年被控濫用公務車接送愛犬寵物美容,台北地檢署分他字案偵辦後,也追查監委林郁容中選會前主委李進勇等人用車案。但北檢認定,李俊俋等人自費用車,且下班推拿、買便當的位置,未逸脫上、下班路線的合理生活範圍,難認圖利、背信,無涉刑事不法,全案今(20日)簽結。讓資深媒體人黃光芹中午主持節目期間爆氣稱:「台灣還有章法嗎?」

就檢方認定,李俊俋及監察委員王榮璋、田秋堇、林郁容、蘇麗瓊等人,用車期間短暫、非經常性使用,且均自費支出使用車輛油費、汽車保險費、車輛保養維修費及ETC等費用,難認主觀上有圖利、背信,客觀上為造成監察院財產損害,核無涉及刑事不法。

黃光芹中午主持品觀點節目《觀點芹爆戰》期間,她表示,北檢針對監察院從秘書長到監察委員,在上班時間用官車送愛犬去洗澡、美容,還有去看牙、衣服要乾洗、接機等,這明顯違法、違反職權倫理,北檢簽結就算了,還定義是「合理生活範疇」,那這樣亂了套了!

黃光芹不滿說,私事上班幹,還坐官車,還配個隨扈、秘書,這不是公器私用?這樣已經冷處理了一年多了,不處理還好,有輿論壓力就簽結,還定義這是「合理生活範疇」?!

高官私用公務車北檢簽結 陳清龍批:包庇無下限

監察院前秘書長李俊俋、王榮璋、田秋堇、林郁容、蘇麗瓊等監委、文化部前部長史哲、中選會前主委李進勇去年因違法濫用公務車遭告發,北檢以查無具體犯罪事證簽結。民眾黨團總召陳清龍批評,北檢自甘墮落,遇到綠營高官就找理由開脫,包庇毫無下限。

陳清龍批評,北檢自甘墮落為鷹犬,遇到在野黨的案子就小案大辦、無中生有,甚至連筆錄都可造假,結果遇到民進黨自家高官濫用公務車,明顯涉及圖利與背信,竟呵護備至還幫忙找理由開脫,法務部長鄭銘謙應出來講清楚,到底是什麼標準?難道司法是專門幫民進黨服務?

陳清龍強調,過去濫用公務車案例遭判刑者所在多有,台南市府民族事務委員會前主委汪志敏就因假借職務權力,指示公務車司機載他出席私人餐敘與活動,就遭判刑有罪確定。非公務就不能使用公務車,是非常簡單的道理。

陳清龍說,李俊俋、王榮璋、田秋堇、林郁容、蘇麗瓊等人濫用公務車接送寵物、看牙醫,北檢竟然認為,只要是自己付油料等費用就沒有犯罪故意,請問公務車司機的薪水也是他們自己付的嗎?請問公務車是私家車嗎?可以為了開脫包庇成這樣?

針對史哲、李進勇分別搭公務車去推拿及買便當,北檢還主張只要位於正常通勤範圍內順路都可以。陳清龍質疑,只要在通勤範圍內去任何私人吃喝玩樂的行程都可以?為了護航幾位綠營高官,標準沒有最低、只有更低。



監察院公務車風波結案!北檢:預算被刪光不算犯罪

監察院公務車風波結案!北檢:預算被刪光不算犯罪
2026-03-20 16:12 發佈
北檢如此作賤自己 被看不起也別怪誰了
BigMac4Diet

這麼優秀的檢察官,黨不好好給他大力提拔一下不行喔......[^++^]

2026-03-20 17:54
這樣都沒事,難怪民進黨說都是別人在貪腐,因為牠們都沒事
又是綠能?

不算貪汙、不算強姦、不算殺人...
要不要順便跟著重新定義一下?
唉.
b700543 wrote:
又是綠能?不算貪汙、...(恕刪)

沒有喔!綠共黨說你有罪就是直接先進去關
這要分兩邊40%仔跟非40%仔對這個事件的解讀完全不同
但在怎麼低能的人也看得出來,監院的事件全部合法也太扯
助理費是以前約定成俗很多人都這樣做,然後藍的照做違法
綠的照做,不查所以無違法事證
某甲因三天沒吃飯,身上沒半毛錢
碰上了某乙在吃飯
於是搶他的飯吃搶他的錢

不知道是否也不算犯罪
從法律觀點看,其實只有史哲和李進勇有可能全身而退(因為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第10點的規定);

其他那幾個100%違法

例如"均自費支出使用車輛油費、汽車保險費、車輛保養維修費及ETC等費用,難認主觀上有圖利、背信,客觀上為造成監察院財產損害"
這個100%是錯誤的,因為圖利的利益,向來見解都包含使用利益,
不然金主給你豪宅住,你難道只用付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就可以沒事?當然不可能..;
又或者一般人租車難道和租車公司說我付油錢和保養修繕費和保險,不用支付其它費用就可以把車開走?

但是它們根本也不用怕,

為什麼?

因為不論是是對貪瀆相關(監察院米蟲)或瀆職(下不起訴處分書檢察官),

原則上一般人只能告發,而無法提告訴(因為不是直接被害人),

因此無法聲請再議,更不用說聲請交付審判,

基本上就是上下交相賊就可以過關了

因為是真得不能被起訴,
一但被起訴進法院實質審理,
真得會GG
"濫用公務車輛案例-私用公務車完畢後,自費加油以掩蓋私用事實

法務部廉政署有鑑於近年來政府機關濫用公務車輛從事私人活動及
利用公務車輛加油、保養、修理及肇事處理機會牟取私利之案件頻
傳,嚴重損害政府清廉形象,為充分發揮廉政風險預警功能,確保
公務資源合法正當運用,爰蒐集近年來具代表性之司法實務及監察
院調查糾彈案例,彙編公務車輛使用管理廉政指引,協助相關單位
強化公務車內部管理機制,避免類似弊端重複發生。

案例
甲為某縣環保局技士,該局因業務需要與 A 廠商簽定勞務採購契
約,依契約由 A 廠商提供「非全時租賃之稽查車輛」1 部,交由
甲保管,以配合前揭勞務採購契約之執行。詎料,甲竟於無公務
事由下,多次駕駛該稽查車輛往返外縣市,並於駕駛完畢後將上
開車輛加滿油,藉此營造車輛未被使用之假象,而使該局及 A 廠
商陷於錯誤,以此方式詐得用車利益。甲犯刑法第 134 條前段、
第 339 條第 2 項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故意
詐欺得利罪,案經檢察官予以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 1 年。
被告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 3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 5
萬元。(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112 年度偵字第 10735 號緩
起訴處分書)

濫用公務車輛違失態樣,依個案情節不同,可能涉犯法條如下:
一、 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
詐取財物罪。
二、 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主管事務圖利罪。
三、 刑法第 134 條公務員不純正瀆職罪。
四、 刑法第 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第 213 條公文書不實登載
罪、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第 215 條業務上文書登
載不實罪、第 220 條準文書及第 216 條行使前揭不實文書罪。
五、 刑法第 339 條第 2 項詐欺得利罪。
六、 刑法第 342 條第 1 項背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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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署的官方正式宣導,
我覺得廉政署招牌乾脆直接拆掉比較快
無敵娘娘槍 wrote:
因為不論是是對貪瀆相關(監察院米蟲)或瀆職(下不起訴處分書檢察官),

原則上一般人只能告發,而無法提告訴(因為不是直接被害人),

因此無法聲請再議,更不用說聲請交付審判,

基本上就是上下交相賊就可以過關了

我只想問
如果KMT上台
能把這些垃圾起訴抓起來關嗎?

如果不能
那別怪沒人要投KMT
無敵娘娘槍

這是個好問題,我猜只有2成機率吧...

2026-03-20 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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