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不用講什麼偉大的法律法條,用常理判斷,如果副署是行政院的權力,那任何行政院有意見的法律案何需請立法院覆議呢?直接行政院長不副署就搞定了。甚至執政黨在立法院都不需要有任何一席立委,因為提出的任何法律案或法律修正案,送到行政院,行政院長只要不副署不執行,就可以讓100%的最高民意機關作廢。更搞笑的是行政院長還是一個完全沒有任何民意基礎的人。所以所謂的副署就是要行政院長在這一副這份文件上簽名去執行,它並不是一種權力,行政院長是不可以去否定它的,如果去否定它,整個民主政治的邏輯結構就完全亂套了。再者行政院長如果可以通過不副署不執行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案,那之前執政黨搞得大罷免是在做心酸的嗎?直接行政院長一招不副署就搞定,哪需提覆議哪需釋憲,現在擺明就是執政黨按照法律程序搞得大罷免輸掉了,又不認輸,現在直接扭曲法律,大玩名詞解釋胡亂說。
JOB HO wrote:真的不用講什麼偉大的...(恕刪) 如果戀棧院長職位,依憲法就有義務副署。總統依法公布法律,須經行政院長副署。行政院長由總統任命,如果總統公布法律,院長卻不副署,表示院長要跟總統對著幹,院長不走,難道總統走嗎?
m920525 wrote:如果戀棧院長職位,依憲法就有義務副署。總統依法公布法律,須經行政院長副署。 依憲法,立法院基本沒有執行法律案的權力,因為行政權掌握在行政院,所以個人淺見,『須經行政院長副署』這流程,代表的是行政部門表達:「我確認總統公布法律,也同意依法律去執行。」相對的,不願副署就代表不同意依法律去執行,後續就是依憲法規定提去覆議,後續就依憲法規定去執行...現在搞這種不副署也不覆議,或是覆議失敗卻找盡藉口不依憲法規定去執行...只能說....完全沒有法治觀念,無恥到極點...
m920525 wrote:如果戀棧院長職位,依憲法就有義務副署。總統依法公布法律,須經行政院長副署。行政院長由總統任命,如果總統公布法律,院長卻不副署,表示院長要跟總統對著幹,院長不走,難道總統走嗎? 是啊賴清德挑一個不聽話的院長怎麼還不到兩年就被行政院看衰成這樣子到現在還不敢讓院長走人青鳥都去哪了 怎不出來護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