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憲判字第1號憲訴法違憲判決事實上是突顯出我國法律原有的兩個法漏律洞:
法律漏洞一: 立法院多數可藉由修改憲訴法修調釋憲大法官人數門檻,
然後故意不同意大法官提名人方式造成憲法法庭無法運作,
憲政秩序嚴重受損情況, 此為明顯法律漏洞.
憲法為最高法律依據, 全國都應遵行.
若修訂後的憲法訴訟法, 可經由故意不同意大法官提名人的政治運作,
致使憲法法庭癱瘓, 無法審查此修訂後的憲法訴訟法是否違憲,
若人們依然要遵守此未經違憲審查修訂後的憲法訴訟法,
不是要全國人民遵守一可能違憲也可能不違憲的法律?
一個國家人民怎可遵守一可能違憲也可能不違憲的法律,
豈不是陷入憲政真空, 和稀泥狀態?
就像數學畢氏定理,
若未經證明是真是假便要人接受遵行,
不是讓人活在真假不分混亂無章的世界中?
憲法的存在, 就是讓人有普遍遵循的最高規範,
才能有文明法治秩序,
不然就倒退回暴力相殘, 爭鬥無休的叢林社會,
所以憲政真空, 模棱兩可和稀泥的狀態無法容忍存在,
不然就不是文明法治社會.
因此:
立法院多數可藉由修改憲訴法修調釋憲大法官人數門檻,
然後故意不同意大法官提名人方式造成憲法法庭無法運作
此法律漏洞必須填補, 才能必免藉由修法顛覆憲政秩序,
憲法擱置停擺狀態出現.
此次五名大法官, 依循修正前的憲法訴訟法,
判決修正後的憲法訴訟法違憲,
便是補上了此法律漏洞,
也就是以解釋法律, 法官造法方式,
立下如下意旨:
規範憲法法庭的法律,
未經憲法法庭審理是否違憲前,
憲法法庭無須遵守,
以免造成一個是否有罪的嫌犯,
決定法官能否審判其有罪, 自相矛盾的荒謬情境.
五位大法官的修正後憲法訴訟法違憲判決,
便以解釋法律, 法官造法方式填補了憲法原漏洞,
才能保障憲政秩序不受如立法院多數等政治力的霸凌,
符合憲法精神原理, 經得起任何考驗質疑.
法律漏洞二:少數大法官藉由刻意不出席方式,
造成案件無法審理, 變成少數大法官可否定不同意見多數大法官的不合理情境.
憲法法庭本為多數決, 過半同意便可作出判決.
若少數大法官藉由此方式可變相決定憲法法庭審判結果,
等同少數大於多數,
明顯違反法律實質內涵.
如容許此作法, 等於憲法法庭不是多數決,
變成共識決,
可看出又是一因原本法律規範不周而存在的法律漏洞.
五位大法官以類推方式,
將三位刻意不參與評議大法官視同自行迴避,
同樣是以解釋法律, 法官造法方式填補了此法律漏洞,
才能避免少數可否定多數,
多數決變共識決, 違背原法律規定的狀況出現.
亦是符合原法律實質內涵, 經得起任何考驗質疑.
此次五位大法官修正後憲法訴訟法違憲判決,
便是以解釋法律法官造法方式,
填補了因原法規範不周而存在的兩個法律漏洞,
使立法院多數可藉不當立法, 癱瘓憲法實質運作,
及少數大法官藉刻意不參與評議, 造成少數否決多數, 多數決變共識決,
此兩個違反憲法精神及法律規定的違憲違法情境不再出現,
保障了憲法秩序的安定, 及憲法法庭的合理運作,
從任何角度都難否駁其作為的正當必要,
為憲法及法律奠定更堅實基礎,
更完整內涵.
李西摩 wrote:
立法院多數可藉由修改憲訴法修調釋憲大法官人數門檻,然後故意不同意大法官提名人方式造成憲法法庭無法運作,
「故意」?執政黨自己的立委都不同意同黨總統提名的人選,這才叫故意
大法官同意權本就在立院,源頭的總統提個立院同意的人很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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