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是邏輯有問題,還是數學有問題?
應有總額 2/3 以上參與評議的 2/3 計算方式是先把不願意出席的排除,
那出席的人數永遠都是 100%呀!!
所以,這條規定還有什麼意義??
對了!!
開都更會議也都有規定出席率,能不能也先把反對都更而不來參加會議的都排除,
這樣出席率就都是 100%,都更就不會搞那麼多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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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新修正的《憲訴法》規定,大法官作成違憲宣告時,同意違憲的大法官不得低於9人,依法目前8位大法官無法作成違憲判決。
即使依照舊版《憲訴法》第30條規定,「判決,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現有大法官是8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也就是必須有6名大法官參與評議。
但憲法法庭19日由5位大法官署名公布之「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認為《憲訴法》修正條文違憲並立即失效,回到修法前狀況。
此判決認為,在職的大法官持續拒絕參與評議,與大法官因任命後未到職或已在職應依憲訴法迴避而不得參與評議,就該案件的審理而言,均無異於缺額,而不應計入大法官現有總額的人數內。因此,將持續拒絕評議的 3 位大法官,由現有總額中扣除之。
對此,國民黨立委陳玉珍今(21)日在臉書直言,立法院應該比照辦理,總統彈劾案,反對的民進黨立委不列入員額,那現在應該是百分之百贊成了,已經達到門檻了!!
她也諷刺,不同意的員額就是從總額中扣掉,意見不同的一律不列入分母計算,114憲判字第一號判決真是經典之作!
垃圾不分顏色 wrote:
對了!!
開都更會議也都有規定出席率,能不能也先把反對都更而不來參加會議的都排除,
這樣出席率就都是 100%,都更就不會搞那麼多年了!!
此判決認為,在職的大法官持續拒絕參與評議,與大法官因任命後未到職或已在職應依憲訴法迴避而不得參與評議,就該案件的審理而言,均無異於缺額,而不應計入大法官現有總額的人數內。
因此,將持續拒絕評議的 3 位大法官,由現有總額中扣除之。
很合理
法規也是規定都市更新(都更)不一定需要 70% 同意,而是依據不同情況有不同門檻,最常見的「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需要 私有土地與合法建物所有權人皆超過 80% 同意,若達不到 100% 也能透過「權利變換」程序強制實施,但若同意比例高(如 75% 或 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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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都更本來就會被排除在決議之外
憲法法庭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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