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馬關條約為大清帝國與大日本帝國於1895年由清廷派出李鴻章和李經方及日本內閣總理大臣伊藤博文和外務大臣陸奧宗光,在山口赤間關馬關港(今下關港)簽署之和約。
馬關條約主要內容是大清承認朝鮮為獨立國家,第二是中國將下列地方永遠讓與日本:遼東半島、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澎湖群島!(馬關條約主要是甲午戰爭清朝失敗後和日本簽訂的戰後協議)
而舊金山合約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大部份同盟國成員與日本簽訂的和平條約,合約中表示日本政府放棄對臺灣、澎湖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舊金山合約雖然中華民國沒有參與簽署,但當時的中華民國政府和日本政府有簽訂《中日和約》,中日和約第一條確認兩國戰爭狀態正式結束,第二條承認《舊金山和約》中關於日本政府業已放棄對於台灣及澎湖群島、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與義務。
國際法部分觀點:處分性條約的特性 部分國際法學者認為,《馬關條約》屬於「處分性條約」(Dispositive Treaty)。這類條約像是一次性的「買賣契約」或「過戶手續」,一旦割讓完成(1895年),領土權利就已經轉移。
爭議點: 即使後來廢止了合約,已經過戶的產權不會「自動」跳回去,必須透過新的條約(如《舊金山和約》)來決定歸屬。而在《舊金山和約》中,日本僅聲明「放棄」台灣主權,並未明文寫出「歸還給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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