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署日期:1951年9月8日
簽署地點:美國舊金山(廢話)
簽署者:(戰敗國)日本,及美國、英國等48個國家。
對,沒有當時的「兩個中國」:中華民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都沒有參與簽署。
日本在1952年與中華民國政府在台北簽訂《台北和約》,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始終沒有承認這兩個和約。
摘錄幾條跟日本投降、台灣、中國有關的《舊金山和約》條文如下:
《舊金山和約》第一條(甲):
每一盟國與日本間之戰爭狀態,應依本約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自本約於各盟國與日本間發生效力之日起即告終。
第二條(乙):
日本茲放棄其對於台灣及彭湖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第十條:
日本放棄在中國之一切特權及利益,包括由一九零一年九月七日在北京簽訂之最後議定書,與一切附件,及補充之各換文暨文件,所產生之一切利益與特權,並同意該議定書、附件、換文與文件就有關日本部分,予以撤廢。
中國外交部在2025年11月29日發布的新聞中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從來沒有接受過舊金山和約。」這點確實是事實,中共既非簽約國,也不承認和約的效力,這點也算立場前後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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