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經常評論時事的網紅館長(陳之漢),昨(5)日晚間直播時,疑似因對執政者不滿,竟當場脫口,要砍掉總統賴清德的頭,讓不少網友相當傻眼。至今已有不少民眾向國安單位檢舉,認為館長言論已經違法。對此,網紅四叉貓(劉宇席)則大酸館長,指出不能說「飛機上有炸彈」與「刺殺現任總統」不是常識嗎?
館長近期疑似不滿民進黨執政,揚言要對賴清德不利。(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館長昨日在直播中,表示:「所以就是這樣子,我懂、我懂,我昨天有看到新聞,斬首打擊,精確斬首,把賴清德的狗頭斬下來。兄弟,我等你啊。真的我日也思夜也想阿,真的阿我怕我明天又上媒體阿,你也不過來保護我,你看最近天天都我新聞我敢多講兩句嗎?」相關言論曝光後讓不少網友看傻眼,更有人直指館長此舉恐怕已經觸犯《國安法》。
1. 煽惑他人犯罪(《中華民國刑法》第153條第1項第1款)
如果這段言論被認定是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煽動、鼓動他人去實行「斬首」(即殺人)這種犯罪行為,就可能構成此罪。
* 構成要件: 行為人出於煽動的犯意,公然鼓動他人犯罪。
* 法律規定: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煽惑他人犯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是否成立的關鍵: 檢察官和法院會判斷該言論的內容、發表方式(是否公然)、以及是否具有煽動他人實行犯罪的實質危險或意圖。煽惑罪是「即成犯」,一經公然煽惑即成立,不論被煽惑的人是否真的去實行犯罪。
2. 恐嚇危害安全罪(《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雖然言論是針對國家元首,但如果其內容涉及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來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則可能構成此罪。
* 法律規定: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言論自由與法律限制
在臺灣,言論自由受到憲法保障,但並非毫無限制。刑法中的煽惑罪和恐嚇罪,正是對言論自由的合理限制,目的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共秩序與個人法益(如生命、身體安全)。
因此,最終是否有法律責任,將取決於司法機關(檢察官和法院)對該言論的具體內容、脈絡、以及是否構成煽惑或恐嚇的構成要件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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