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羅宣言

沒有指明台灣歸誰
也就是說誰先來佔領就是誰的
先搶先贏的意思

當年沒有美國默許
國民黨會跑來台灣嗎?
2025-09-14 20:45 發佈
明明就是 歸還台澎給 "中國",

ROC 與PRC 自己互打,勝者就拿到 "中國"代表權

他講錯了,1943年開羅宣言沒有條約,不具法律效益(算是起草戰後秩序大綱而已),美國白宮發布的只是一份未經簽署的「Press Communiqué」(新聞公報)而已,因為戰爭還沒結束,沒人知道最終結果
戰後由49國於1951年簽署的的「舊金山和約」才具有法律效益
和約第二條聲明日本承認朝鮮獨立、放棄臺灣、澎湖、千島群島、庫頁島南部、南沙群島、西沙群島等地的所有權利

因為舊金山和約只有提到日本放棄台澎地區的統治權,並未提到放棄之後的歸屬沒錯
理由是台灣是"割讓"給日本,日本之後放棄並沒有說歸屬,等於是無主土地
千島群島(北方四島),庫頁島直接由蘇聯(俄羅斯)佔領成為國土

前言應該是杜魯門總統,在 1950 年 1 月 5 日發布「第四十八號政策文件」新聞稿,重申美國不介入中國內戰的立場,該份聲明也意有所指的提及,美國與盟國接受「中國」在台灣島上行使權力,美國政府對台灣沒有任何企圖心
換言之,該份聲明暗示,無論國民黨或共產黨,最後誰取得中國政權,進而統治台灣,美國都不會介入干涉

1950年6月韓戰爆發,美國政策急轉成圍堵共展主義
1950年9月,美國總統杜魯門派遣杜勒斯推動對日和約相關事宜,中華民國駐美國大使顧維鈞與杜勒斯對日本政府施加壓力,要求日本首相吉田茂與中華民國簽訂和平條約,並且一定要讓中日和約在《舊金山和約》正式生效前簽妥,也就是舊金山和約一但生效台灣就會變成無主土地,所以要趕在生效前完成中日和約確定台灣歸屬中華民國,不然在當時的現實上看誰能用武力取得就是誰的,等於送給中華人民共和國

講明一點,中日合約是美國強迫日本簽的,也補足台灣和澎湖的法律定位

所以在民國41年(1952)4月28日(舊金山合約生效日)由中華民國與日本國兩國政府在台北賓館簽訂「中日和約」,同年8月5日在台北賓館換文生效,回復至甲午戰爭馬關條約前的領土

「中日和約」的主要內容

(1)宣示終止中華民國與日本國之戰爭狀態。
(2)依據「舊金山和約」,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南沙群島、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
(3)雙方國民的財產和所作要求的處置,應由中華民國政府與日本國政府間另商特別處理辦法。
(4)日本承認民國30年(1941)以前與中國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
(5)確認中華民國國民應包括ㄧ切台灣及澎湖居民。
(6)其他:有關經貿、航空及漁業協定另協商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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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第2條日本放棄台灣和澎湖的一切權力
合約第4條在1941年之前的一切條約無效,包含割地賠款的所有條約,也就是馬關條約割讓台灣和澎湖無效,當然是回歸中華民國
張政之

放棄:X,歸還:O,從哪割出去就從哪回來[真心不騙]

2025-09-14 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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