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蔣介石手諭:「凡判處十二年以上徒刑者,一律改處死刑,林森田、蔡清山、周明鴻等三名判處徒刑十年,餘如擬。」【圖01】
圖01 凡判處十二年以上徒刑者,一律改處死刑。(資料來源:檔案管理局,檔號:B3750347701=0041=3132218=218=1=001=0003)
(二)蔣介石手諭:「本案被告呂阿立、魏德旺、洪振益等三名,既認定均屬匪幫下級幹部且有從事叛亂工作表現,犯情無可恕,應即改判死刑,餘悉准照簽擬辦理。」
(三)蔣介石以紅筆批示:「應即槍決可也。」
以上三則對軍法判刑的裁決,只是獨裁者蔣介石對政治案件審判下達終極審判,數不清實例之中的三例。第一則發生在一九五二年,後兩則是早一年的一九五一年。
一九五二年這一件是以周清連為案首的所謂「匪諜案」,逮捕十二人,原本是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四名死刑,分別各有兩名判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二年,蔣介石不滿意,大筆一揮將死刑增為八名。
第二件以林秋祥(台北私立泰北中學高三學生)為案首,是參加所謂「桃園學生新民主主義青年團」的匪諜案,衍生數案涉及將近二百人,該案遭逮捕判刑的有二十六人,原判處死刑四名,在蔣介石批示下增為七名,後來遭槍決的有三名是學生。
第三件是徐會之匪諜案,保安司令部以預備顛覆政府論罪,因自首而判處五年徒刑,〈總統府機要室資料組〉主任蔣經國獲得蔣介石同意,將一份有關徐會之的報告交給在保安司令部掌握實權的副司令彭孟緝究辦,但徐會之只由五年改判為十年徒刑,蔣介石十分不悅,直接批示:「應即槍決可也」。【圖02】
圖02 應即槍決可也。(資料來源:檔案管理局,檔號:B3750347701=0040=3132141=141=1=002=0007)
多麼殘酷的獨裁者竟能如此逾越法律與職權,下令更改軍法審判官的判決,這類案例在蔣家王朝極權統治時代實在多到罄竹難書。蔣介石究竟介入多少政治案件審判?或者說,究竟有多少政治案件是由蔣介石擔任終極判官的?說白一點,究竟有多少人(包括台灣人和外省人)被蔣介石無情改變一生命運?又有多少人的寶貴生命斷送在蔣介石血腥雙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