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財政稅務局菸酒管理科林姓女專員,因為上班地點位於民治市政中心,在新營購屋成家,今年1月突然被要求前往總局上班;林女認為,住家距離總局81.1公里,來回通勤需要4小時,嚴重侵害健康權,影響婚姻及家庭生活,並增加上班通勤費用,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遭駁回。
財政局去年檢討組織架構,著手辦理人力調整,經面談了解林女工作項目為台南第三信用合作社基層金融管理輔導;財政局認為,13間營業部及分社,從總局出發皆於30分鐘內就能到達,從新營分局前往,則需要58分鐘,顯然辦公地點位於總局較為合適,且方便人員指揮管理,因而發函解除支援,要求林女回歸總局上班。
林女主張,住家距離總局81.1公里,通勤來回時間需4小時且無加班費,使她過勞,嚴重侵害健康權,影響婚姻及家庭生活,並增加上班通勤費用,台南市政府未遵守約定,任意變更工作地點,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及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2條規定。
合議庭指出,工作指派及工作地點調整是基於機關整體業務需求綜合考量,且增加上班時間、通勤費用支出,並非本於公務人員身分依法應獲得保障,林女主張並無可取,對其請求總局應補償交通費,亦非合法。林女提起之行政訴訟及附帶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判決均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