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國際法,戰爭時攻擊核能發電廠通常 被視為違反國際人道法,因為核電廠屬於「危險設施」,一旦遭到攻擊,可能釋放大量輻射,對平民與環境造成長期、無法區分的巨大傷害。
相關規範:
1. 日內瓦公約附加議定書(1977)第56條
明確禁止攻擊「危險力量設施」,包括水壩、堤防與核能發電廠,除非這些設施被用來直接、持續支援軍事行動,且攻擊是唯一有效手段。
原因是這類設施一旦受損,會對平民造成「嚴重且無法避免的傷害」。
2. 國際紅十字會(ICRC)解釋
攻擊核電廠可能釋放放射性物質,導致平民長期受害,這違反「區分原則」與「比例原則」。
3. 現實案例
俄烏戰爭中,烏克蘭的扎波羅熱核電廠(歐洲最大)多次受到炮擊,國際社會(聯合國、IAEA)都強烈譴責,認為這種行為極度危險。
總結
👉 在戰爭中,不可以隨意攻擊核能發電廠。
除非敵方確實將其用於軍事目的,且沒有其他辦法能阻止該用途,但即使如此,也必須考量攻擊是否會造成平民過度傷害。
因此在大多數情況下,攻擊核電廠都被視為 戰爭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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