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很多陸配參與公職都被要求放棄中國國籍,取得正式文書證明後始得申請,但實際上這是一件不可能的任務。
理由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規定:只有在「已定居外國或取得外國國籍」等情況下,才可以申請退出中國國籍。
中國官方要求申請人必須提供已取得外國國籍的證明(例如美國移民局核發的入籍文件等),才能成功申請,公安部會批准並開具《退出中國國籍證明》。
申請者如果已獲得如美國、加拿大、歐盟等第三國國籍,這在中國法律上是明確承認的「入外國籍」,中方視為真正的「國籍切換」,不會擔心產生無國籍問題,也不涉及政治爭議。所以審批流程容易,也願意核發正式證明。
台灣雖然現實上是一個獨立政體,但在中國的法律與政府政策中,「台灣屬於中國,並非外國」,中國不承認台灣的國籍為合法的外國國籍。因此,如果大陸公民是為取得台灣身份或選舉公職而要辦理放棄中國國籍,中國官方往往拒絕受理,理由為「台灣不是他國,不存在切換外國國籍」。
這使得台灣陸配必須以「放棄中國戶籍」作為替代,但台灣法律需要的是「中國公安部核發的正式放棄國籍證明」,這便產生兩岸間法規落差與政治障礙。
中國官方不承認台灣為外國,不認可國籍切換,拒絕核發放棄國籍證明。根據中國立場,只有「取得第三國國籍」才可正式辦理,否則僅能註銷戶籍,但註銷戶籍不代表放棄國籍,但台灣內政部又要求陸配必須取得該份文件才可申請公職,這種死胡同根本無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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