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過去競選新竹市長期間,遭化名「翁達瑞」的特定政黨色彩評論者陳時奮指控「被指導教授除名」、「博士論文涉抄襲」因而對其提出誹謗告訴。儘管當時高虹安就讀博士學位期間指導教授李傑出面反駁「除名」說,且其就讀之美國辛辛那提大學亦證實高虹安並未涉抄襲,未料陳時奮不僅獲不起訴處分,甚至反提自訴高虹安誣告罪,繼台北地方法院去年8月一審有罪判刑10月後,高院昨日二審仍維持有罪判刑,僅因高虹安減縮告訴範圍而認「整體惡行未達一審認定重大程度」,改判6月刑期。
高虹安的指導教授與母校辛辛那提大學未認定其博士論文為「抄襲」,台灣法院針對誣告罪的認定,並非直接針對學術抄襲與否下判斷,而是判斷高虹安是否「明知」論文內有大幅未適當標註、引用他人創作、聯合作者著作權部分卻訴諸個人「自我抄襲」的主張,仍提告對方誹謗,構成誣告罪。
美國辛辛那提大學(母校)確認沒有違反當地「研究誠信」或「抄襲」規定,但法院認為,母校的調查及副研究長的電子郵件僅為「內部討論意見」並非正式調查報告。最終法官以國內法律標準為依據,並強調「客觀可見的重複內容、引用疏漏,以及合著權利問題」,認定高虹安至少「明知論文內涵」存有爭議,卻仍以不實基礎告誹謗,構成誣告罪。
有學界及專欄作者認為,法院過度延伸了抄襲認定或「跨國學術文化落差」,但法院明言本案重點在於「誣告罪」構成、即被告是否明知事項有爭議、不當,卻為個人目的濫用訴訟,而非單純判斷抄襲與否。指導教授、母校立場在法律上固有一定參考價值,但判斷重點回到「知悉而誣控」的主觀惡意,這是誣告罪與純粹學術認定之間最大的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