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級的米蟲 wrote:希望能修法,...(恕刪) 這個問題是加害者跟受害者如何定義,一堆灰色空間,很明確的是有報導出來的,更多是自我認定的,要是事情有人想那麽簡單,早就處理好了,這種影嚮個人財產權的事,要是弄不好,想搞死了多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