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討論蠻多關於興達電廠開機問題
他的法源是來自於 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這法規應該是屬於行政院通過的行政命令
該命令第二條的名詞解釋
十一、緊急備用電力設施:指單一機組年累積運轉時數不得超過七百二十小時下,專用於供電系統跳電、限電期間或其他為維持供電系統正常運轉之機組。但因情形特殊,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者,不受年累積運轉時數限制。
一旦定義了 某設備是緊急備用電力設施, 他就享有多項優惠待遇
如不同的排放標準以及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中的要求
第 25 條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免設置排放管道監測設施,或得以其他監測設施替代:
一、屬緊急備用之發電設備。
我不清楚當初為何會訂立一個720小時作為運傳時間的限制,
720小時運轉時間, 等於是連續一個月的24小時開機, 這個時間其實並不短
由於緊急備用電力設施免除承擔了許多空汙責任
這個時間是否太高, 個人覺得是可以討論的議題
否則目前台電動輒就將除役機組轉緊急備用, 對於空污防治是有點開倒車的疑慮
(目前5台備用機組, 實質上已經是快等於一台完整的服役機組時間了)
然後現在問題來了
如果要修改時限, 如720小時->120小時
這個修改的動作必須由行政院自己來改? 還是立法院來改?
然後檯面上的政治人物, 都只停留在罵台電偷開的層級
可是似乎並沒有人趁此機會去檢討720小時本身的合理性
內文搜尋
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