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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俊言獲推薦主任檢察官

林俊言獲推薦主任檢察官

以下擷取新聞資料
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過去爆料,北檢檢察官林俊言曾以「視察」名義到醫院「訊問」,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也指控,林俊言用威脅方式訊問,還稱他USB有不雅影片,不承認就要交給法院,使民眾黨不斷批評林俊言不正訊問。民眾黨主席黃國昌今(21日)再爆,林俊言獲推薦主任檢察官,質疑是羅織柯文哲入罪的表現,還是充當鷹犬替民進黨追殺政敵的表現良好?


林俊言獲推薦主任檢察官

林俊言獲推薦主任檢察官

真的好棒棒~
2025-05-21 16:43 發佈
只有將整個司法握在手中
邪教才能無懼政黨輪替
神奇天鵝

說的也是 ~~ [沒有不敬的意思]

2025-05-21 17:31
達成目的,恭喜主任檢察官
五號阿龍

看看當初追殺馬英九的,已經是檢察總長,重點是一邊追殺一邊編故事給週刊連載醜化對方,才有戰功

2025-05-21 17:43
台灣苦命黑手 wrote:
林俊言獲推薦主任檢察官



都不演了嗎?
willback

這是告訴其他人,知道該怎麼做了吧

2025-05-22 10:55
現在檢察官跟錦衣衛有何差別?



2011年11月29日與12月8日,本會陸續召開兩次系列記者會,總共公布六個檢察官執行職務相關的司法案例,直接指出承辦檢察官浮濫起訴或草率上訴的相關缺失。



我們可以理解檢察官嫉惡如仇,但檢察官總不可能每次都在第一時間,就絕對正確地判斷孰善孰惡。在偵查案件時,若僅以「被告一定有罪」為唯一的「預設立場」與「導向」,違反了法治國家的原則,造成濫權與冤錯,也就在所難免。

刑事訴訟法第2條要求檢察官,對「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檢察官倫理規範第9條也不斷提醒:「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應嚴守罪刑法定及無罪推定原則,非以使被告定罪為唯一目的。對被告有利及不利之事證,均應詳加蒐集、調查及斟酌。」

本次的記者會,由三個案件為基礎所構成。第一件是涉嫌賄選案,第二件是警官涉嫌包庇電玩業者案,第三件是員警涉嫌收受賄賂案。承辦者均為前花蓮地檢署檢察官吳文正(現服務於新北地檢署),其涉嫌違法或失職之細節處雖然不一而足,然而利用程序、濫權追訴之手法卻如出一轍。而今,法院以證據極度薄弱,判決這些被告無罪之後,檢察官也不敢再上訴。

吳檢察官的手法,有的遊走在法律邊緣,有的採取顯然違法的手段。

吳檢察官更改林檢察官

以下案例辦案手法幾乎一樣


前者如:
利誘證人或殺雞儆猴、使證人心生畏懼,以說出符合檢察官想像的犯罪情節;
或大力搜索公務員被告的住所及辦公場所,在媒體大力放送下,營造社會壓力、未審先判,迫使被告「就範」。

後者如:
偵訊時辱罵或威逼被訊問的證人或被告,讓他們屈從己意,說出令檢察官滿意的供詞;
證據牛頭不對馬嘴,也顯與犯罪事實無關,仍然牽強附會、硬要起訴;
甚至,違反憲法保障「拘束人身自由不得超過24小時」之規定,拘留被告,聲請羈押,迫使被告認罪、低頭。

檢察官的這些手法,似乎完全忘了被告在審判前僅是「嫌疑人」,應受無罪推定原則保護,反而,以讓被告定罪為唯一目的,無所不用其極的運用其職權來「追殺」人民。現代法治國家要求檢察官嚴守罪刑法定及無罪推定原則,無非要提醒檢察官們:國家賦予他們如此大的權力,應該小心謹慎地使用,否則,理應本是促進法治與正義的檢察官,一不小心就會回過頭來對人民造成嚴重的傷害。以這些已經無罪判決確定的員警們為例,起訴也起訴了、羈押也羈押了、停職也停職了、被污名化也被污名化了,最後縱使得到無罪判決、受到國家的刑事補償、也陸續被復職了,但是,淪為階下囚的悲痛、晉升之途的可能受限、名譽的受損,都一去不復返。甚至,大眾只記得這些人曾被起訴、似是貪污者,最後無罪了,還有多少人還會關心、知曉?這都是無罪判決所無法彌補的。也讓人深刻感受到,倘若檢察官濫用職權,可以對人民造成多麼大的傷害,擁有權力者,實應隨時懷抱著戒慎恐懼之心才是。

本會今日公布吳文正檢察官所涉及的個案,並且播放開庭影音以為輔助說明,將檢察官濫權的辦案手法,攤在陽光下,供全民檢驗。隨即,本會也會將這些個案,送交法務部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正式請求對吳文正檢察官進行個案評鑑。

顧立雄

尤伯祥

出來打球
恭喜 可喜可賀
林俊言御用大檢座

3月份提名模範公務員被刷掉,連候選資格都沒有

丟臉死了

這次還不收斂一點
大家都知道 升官發財 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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