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俊言獲推薦主任檢察官以下擷取新聞資料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過去爆料,北檢檢察官林俊言曾以「視察」名義到醫院「訊問」,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也指控,林俊言用威脅方式訊問,還稱他USB有不雅影片,不承認就要交給法院,使民眾黨不斷批評林俊言不正訊問。民眾黨主席黃國昌今(21日)再爆,林俊言獲推薦主任檢察官,質疑是羅織柯文哲入罪的表現,還是充當鷹犬替民進黨追殺政敵的表現良好?真的好棒棒~
2011年11月29日與12月8日,本會陸續召開兩次系列記者會,總共公布六個檢察官執行職務相關的司法案例,直接指出承辦檢察官浮濫起訴或草率上訴的相關缺失。我們可以理解檢察官嫉惡如仇,但檢察官總不可能每次都在第一時間,就絕對正確地判斷孰善孰惡。在偵查案件時,若僅以「被告一定有罪」為唯一的「預設立場」與「導向」,違反了法治國家的原則,造成濫權與冤錯,也就在所難免。刑事訴訟法第2條要求檢察官,對「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檢察官倫理規範第9條也不斷提醒:「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應嚴守罪刑法定及無罪推定原則,非以使被告定罪為唯一目的。對被告有利及不利之事證,均應詳加蒐集、調查及斟酌。」本次的記者會,由三個案件為基礎所構成。第一件是涉嫌賄選案,第二件是警官涉嫌包庇電玩業者案,第三件是員警涉嫌收受賄賂案。承辦者均為前花蓮地檢署檢察官吳文正(現服務於新北地檢署),其涉嫌違法或失職之細節處雖然不一而足,然而利用程序、濫權追訴之手法卻如出一轍。而今,法院以證據極度薄弱,判決這些被告無罪之後,檢察官也不敢再上訴。吳檢察官的手法,有的遊走在法律邊緣,有的採取顯然違法的手段。吳檢察官更改林檢察官 以下案例辦案手法幾乎一樣 前者如:利誘證人或殺雞儆猴、使證人心生畏懼,以說出符合檢察官想像的犯罪情節;或大力搜索公務員被告的住所及辦公場所,在媒體大力放送下,營造社會壓力、未審先判,迫使被告「就範」。後者如:偵訊時辱罵或威逼被訊問的證人或被告,讓他們屈從己意,說出令檢察官滿意的供詞;證據牛頭不對馬嘴,也顯與犯罪事實無關,仍然牽強附會、硬要起訴;甚至,違反憲法保障「拘束人身自由不得超過24小時」之規定,拘留被告,聲請羈押,迫使被告認罪、低頭。檢察官的這些手法,似乎完全忘了被告在審判前僅是「嫌疑人」,應受無罪推定原則保護,反而,以讓被告定罪為唯一目的,無所不用其極的運用其職權來「追殺」人民。現代法治國家要求檢察官嚴守罪刑法定及無罪推定原則,無非要提醒檢察官們:國家賦予他們如此大的權力,應該小心謹慎地使用,否則,理應本是促進法治與正義的檢察官,一不小心就會回過頭來對人民造成嚴重的傷害。以這些已經無罪判決確定的員警們為例,起訴也起訴了、羈押也羈押了、停職也停職了、被污名化也被污名化了,最後縱使得到無罪判決、受到國家的刑事補償、也陸續被復職了,但是,淪為階下囚的悲痛、晉升之途的可能受限、名譽的受損,都一去不復返。甚至,大眾只記得這些人曾被起訴、似是貪污者,最後無罪了,還有多少人還會關心、知曉?這都是無罪判決所無法彌補的。也讓人深刻感受到,倘若檢察官濫用職權,可以對人民造成多麼大的傷害,擁有權力者,實應隨時懷抱著戒慎恐懼之心才是。本會今日公布吳文正檢察官所涉及的個案,並且播放開庭影音以為輔助說明,將檢察官濫權的辦案手法,攤在陽光下,供全民檢驗。隨即,本會也會將這些個案,送交法務部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正式請求對吳文正檢察官進行個案評鑑。